上海市某设计公司插画著作权侵权模拟庭审
⚖️ 模拟法庭 · 重要提示
本页面为 江苏金琛律师事务所 3D 模拟法庭,围绕插画著作权侵权,杯身设计,上海设计公司,奶茶品牌,著作权侵权案例常见高发案件类型进行模拟演示,由律师分别饰演合议庭与原被告代理人角色,用于完整展示律师办案思路与律师在法庭中的专业作用。
❌ 重要声明:本页所涉全部人物、角色名称、案件情节、金额数据、裁判演示结果等,均为律师基于公开法律知识虚构创设,非真实法院庭审、非真实案件、非真实判决结果;所有角色由本所执业律师饰演或创设,非真实司法人员身份;本页所涉内容不构成针对您个人的法律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保证任何结果,不得作为您签订合同、维权、诉讼、放弃权利等任何决策的依据。如遇真实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律师。
模拟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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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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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对话实录(完整脚本)
开庭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上海市静安区萌趣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茶颜悦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代理人:原告上海市静安区萌趣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208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理人: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茶颜悦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步行街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好。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萌趣公司诉称,其独立创作了“都市桃源”系列插画并享有著作权。被告茶颜悦色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桃桃乌龙”系列奶茶杯身包装上使用了与该系列插画实质性相似的图案,构成侵权,故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插画系委托第三方独立设计,灵感来源于公共领域主题,不构成侵权。本案争议焦点本庭将在法庭调查阶段归纳。现在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法庭调查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我们的诉讼请求明确:第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都市桃源”系列插画著作权的“桃桃乌龙”杯身包装设计;第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第三,在其官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公司于2024年6月独立创作了“都市桃源”系列插画,共五幅,作品以现代都市女性与桃花元素结合为特色,具有独创性,并已完成著作权登记。2025年3月,我们发现被告在其“桃桃乌龙”系列奶茶的塑料杯身包装上,大面积使用了与我方“都市桃源”系列中“午后小憩”插画高度相似的图案。经对比,两者在核心人物形象(侧脸、发型、姿态)、桃花枝叶形态、背景云朵布局及整体构图风格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授权进行商业使用,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因产品销量巨大,给我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品牌损害。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有何意见?请逐一回应。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我方对原告的部分陈述不予认可。第一,关于停止使用请求:我方使用的插画由第三方设计公司独立创作,灵感来源于中国古典文学《桃花源记》及大众熟知的桃花意象,并非抄袭原告作品,因此不构成侵权,无需停止使用。第二,关于赔偿请求:即便法院认定存在相似,我方主张该相似属于对公共领域题材的合理借鉴,且我方已支付设计费用,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关于消除影响请求:本案未对我方产品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方将提交证据证明设计的独立创作过程。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原告出示证据1: “都市桃源”系列插画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沪作登字-2024-I-125678号),证明原告是著作权人。证据2:插画原稿及带时间戳的创作过程手稿(共三组),证明独创性及创作完成于2024年6月。证据3:被告产品实物、电商页面截图及销售数据公证文书(显示自2025年3月起销量超50万杯),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及规模。证据4:我方委托制作的对比分析图,请看大屏。图A是我方作品“午后小憩”,图B是被告杯身图案。我们用红框标出了三个核心相似点:第一,人物侧脸轮廓、尤其是发梢的波浪卷曲弧度几乎一致;第二,背景中三朵云的位置、大小和边缘柔化处理方式高度雷同;第三,画面右下角那颗桃子的形态,包括其表面光泽和阴影方向都如出一辙。这足以证明两者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著作权登记不等于对独创性水平的认定,且“都市桃源”系列主题较为常见。对证据2,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创作过程手稿只能说明原告的创作过程,不能证明我方作品与其相似。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侵权行为不成立。对证据4的对比图,我方认为不认可。原告选取的比对点具有误导性。例如,人物侧脸和桃花都是该题材下最常见的表达,云朵、桃子也属于公有领域的常见元素。细微差异在所难免,不能得出实质性相似的结论。我方将举证证明设计的独立来源。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被告出示证据5:我方与厦门某品牌设计公司于2025年1月签订的《“桃桃乌龙”系列插画设计委托合同》及付款凭证,合同金额8万元。证据6:该设计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24年12月的设计草图邮件。说明显示,设计灵感来源于“桃花源记”中“芳草鲜美,落英缤纷”的意境,草图展示了不同的人物姿态和构图,最终定稿与原告作品在人物具体朝向、服装细节(我方为汉服元素,原告为现代休闲装)、背景植物种类(我方有竹叶点缀)上存在明显区别。这证明我方是合法委托,独立创作,并非抄袭。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5、6,我们对合同、付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一,设计合同和草图只能证明被告与第三方存在委托关系,不能证明最终交付并使用的图案是独立创作完成且未抄袭我方作品。设计公司完全可能接触并模仿我方已公开的作品。第二,草图中的人物服饰、背景细节与最终成品杯身图案有较大改动,而最终成品却与我方作品高度相似,这恰恰说明被告在后续环节可能进行了抄袭修改。第三,所谓的“竹叶”等细节差异属于细微修饰,并不影响整体表达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审判长:经过举证质证,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桃桃乌龙”杯身插画与原告“都市桃源”系列插画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二、被告独立创作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三、如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双方围绕焦点可以发表意见。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我方坚持认为被告构成侵权。第一,关于实质性相似。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文学艺术作品受保护。我方插画在人物形象、构图、色彩搭配等具体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我方已通过详细对比图证明,被告图案在上述具体表达上与我方作品高度雷同,已超出对公有领域元素的合理借鉴范围,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二,关于被告抗辩。接触是判定抄袭的重要因素。我方作品自2024年7月起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及参与设计展公开传播,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委托设计时应当且必然会接触或应当接触到我方作品。被告仅凭一份合同和草图,无法证明设计公司未接触并模仿我方作品。第三,关于赔偿。被告产品销量巨大,侵权获利明显,我方主张的35万元赔偿基于被告销售额的合理比例计算,合法合理。
被告代理人:我方坚决不同意原告观点。第一,关于相似性。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桃源、桃花、少女这些是思想主题,属于公有领域。我方图案在人物姿态(站立 vs 坐姿)、服饰风格(汉服 vs 现代装)、背景细节(有竹林 vs 无竹林)等关键表达上均与原告不同,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二,关于接触。我方委托设计时已明确要求“避免与现有流行设计雷同”,设计公司也说明其参考了大量古典画作和现代插画,并非针对原告特定作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方接触并抄袭了原告的具体表达。第三,关于赔偿。本案不构成侵权,赔偿请求无事实基础。即便退一步讲,即便法院认为存在某种相似,我方主观无过错,且设计费用仅8万元,原告主张35万元赔偿过高,缺乏依据。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补充一点。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将两幅图案并置,普通消费者极易产生混淆或认为存在关联。被告利用这种高度相似性攀附原告作品的声誉和美感,意图明显。
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著作权,请求合议庭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我方坚持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
审判长:合议庭评议后,现在宣判。经审理查明:原告萌趣公司系“都市桃源”系列插画的著作权人。该系列插画在构图、人物形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被告茶颜悦色公司在其“桃桃乌龙”奶茶杯身使用的插画,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都市桃源”系列中的“午后小憩”插画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虽主张系独立创作,但其所提交的委托合同及设计草图,尚不足以证明其被诉图案在创作过程中完全独立于原告作品且未接触原告作品。综合考虑两者的相似程度、被告的接触可能、被告产品的销售规模及主观状态,本院认定被告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插画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关于赔偿数额,综合原告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因本案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产品包装上,未对原告商誉造成直接贬损,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在宣判:一、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茶颜悦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上海市静安区萌趣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都市桃源”系列插画著作权的“桃桃乌龙”杯身包装设计;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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