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设计公司诉某游戏公司插画著作权集体管理纠纷
⚖️ 模拟法庭 · 重要提示
本页面为 江苏金琛律师事务所 3D 模拟法庭,围绕插画著作权, 集体管理合同, 游戏美术侵权, 上海设计公司, 知识产权纠纷常见高发案件类型进行模拟演示,由律师分别饰演合议庭与原被告代理人角色,用于完整展示律师办案思路与律师在法庭中的专业作用。
❌ 重要声明:本页所涉全部人物、角色名称、案件情节、金额数据、裁判演示结果等,均为律师基于公开法律知识虚构创设,非真实法院庭审、非真实案件、非真实判决结果;所有角色由本所执业律师饰演或创设,非真实司法人员身份;本页所涉内容不构成针对您个人的法律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保证任何结果,不得作为您签订合同、维权、诉讼、放弃权利等任何决策的依据。如遇真实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律师。
模拟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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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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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对话实录(完整脚本)
开庭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某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代理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赵琳到庭。
审判长:被告,成都市高新区某云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被告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孙丽到庭。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身份核对无误。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李华和审判员王伟、张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洋担任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好。现在概括案件来源及诉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某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成都市高新区某云游戏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梦境旅人》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集体管理权利的“星尘少女”系列插画作品,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被告辩称其游戏美术系独立创作,不构成侵权,且原告主体不适格。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法庭调查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我方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游戏《梦境旅人》及所有相关宣传材料中,使用侵害原告管理权利的“星尘少女”系列插画作品;2.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万元;3. 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与原始著作权人林某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合同》,依法取得了“星尘少女”系列6幅插画(创作完成于2025年8月)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的排他性管理权。2026年5月,我方发现被告在游戏《梦境旅人》中推出的“星尘旅者”角色皮肤,其核心美术形象与我方管理的“星尘少女”插画中编号为“SS-03”的作品在构图、色彩、服饰细节上高度相似,甚至铠甲的六边形纹理布局也完全一致。被告该行为未经许可,且通过销售皮肤获利,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我方的集体管理秩序。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首先,被告认为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仅是所谓的集体管理组织,其与原始著作权人林某的合同效力及范围存疑,且本案涉及的是具体游戏美术的使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音乐作品批量授权,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其次,被告的游戏角色“星尘旅者”皮肤系我方美术团队独立创作完成,创作过程有完整的设计手稿和源文件,与原告主张的插画不存在实质性相似。被告的美术设计融入了大量原创元素,如动态光效、独特的披风飘带造型等,与静态插画有本质区别。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请就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回应,并开始举证。
原告代理人:关于主体资格,原告系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上海市版权局批准,业务范围涵盖美术、摄影等作品的集体管理。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我方提交证据1、证据2以证明我方权利来源。关于实质性相似,请法庭注意,我方提交的证据3,包括游戏截图和专业鉴定报告,详细比对了“星尘少女”SS-03插画与被告“星尘旅者”皮肤的异同。关键特征如:人物均为左侧45度侧身回眸姿态,右手轻抚左侧头发的动作,发色均为从深蓝到紫色的渐变且带有点状星光效果,露肩铠甲主体为银灰色且布满规则的六边形蜂窝状纹理。这些细节的巧合概率极低,远超一般创意范畴。我方主张,这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认为其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本案具体游戏美术使用行为有诉权。对证据3的三性均不认可。该比对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缺乏中立性。关于所谓“实质性相似”,我方认为不成立。第一,构图是游戏美术的常见表达,侧身回眸姿态在诸多动漫、游戏中普遍使用,不具有独创性,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保护。第二,所谓“铠甲六边形纹理”,在科幻、奇幻题材中是极为普遍的设计元素,无法证明其独特性。第三,被告美术在动态效果、光影渲染、细节装饰(如披风内衬的流云纹、武器的水晶镶嵌)上与静态插画有巨大差异。整体视觉效果并不相同。对证据4、5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销售数据不能直接等同于侵权获利,合理开支票据也未经审计。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我方申请证人,即涉案插画的原始著作权人、插画师林某出庭作证,以证明作品的独创性及创作完成时间。同时,我方提交证据6:被告游戏上线前美术外包招标文件部分截图(经公证),其中提及“参考近期流行的‘星尘’系角色风格”,可佐证被告具有接触可能性。
审判长:准许证人出庭。证人请到庭。
证人林某:审判长、审判员好。我叫林某,是职业插画师。“星尘少女”系列是我2025年8月个人独立完成的原创作品,灵感来源于对宇宙少女的想象,每一幅的姿态、服饰细节都是我反复推敲设计的。比如SS-03里那个铠甲的六边形纹理,我是参考了蜂巢结构,并特意调整了大小和排布规律,让它看起来既有科技感又不失柔美。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是否了解游戏美术的创作流程?被告的“星尘旅者”皮肤是三维建模渲染而成,与你的二维静态插画在创作方法和表现形式上是否完全不同?
证人林某:我…我了解一些。但三维渲染的最终画面,其构图、色彩、核心造型设计,还是来源于二维概念设计稿。我认为我的插画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层面,被用在了三维模型的“皮肤”上。
被告代理人:请法庭注意,证人的回答恰恰说明了,三维建模渲染是一个复杂的再创作过程,与原画存在本质区别。
审判长:双方的质证意见本庭已记录。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被告提交证据1:我方“星尘旅者”皮肤的完整美术创作过程文件包,包括草图、线稿、分层上色稿、最终渲染图以及带有创建时间的源文件,用以证明我方系独立创作。证据2:我方美术总监张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创作思路和过程。证据3:市面上十余款含有相似“星尘”、“铠甲”、“渐变发色”元素的游戏角色图片,用以证明此类设计属于公有领域的常见表达。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其创作过程文件显示,关键的人物姿态、铠甲纹理等核心设计在早期草图阶段就与我方作品高度一致,这反而可能证明被告在接触我方作品后进行了“反向工程”式的模仿,而非完全原创。证据2是证人证言,被告未能说明其创作如何完全规避了与我方作品的相似点。证据3所列举的图片与本案涉案作品在具体构图、色彩搭配、细节设计上均有显著差异,不能证明涉案设计属于公有领域的常见表达。相反,这说明“星尘少女”类题材虽常见,但具体表达具有独创性。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原告作为集体管理组织,对本案纠纷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被告游戏皮肤与原告管理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即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如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我方辩论意见如下:首先,原告主体资格完全适格。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涉及会员权利的诉讼。我方与原始权利人林某的授权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系因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受管理作品引发,原告当然有权起诉。其次,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出发,考察作品最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本案中,“星尘少女”SS-03插画在人物动态(抚发侧身回眸)、标志性服饰(带六边形纹理的露肩银灰铠甲)、色彩构成(蓝紫星云渐变发色)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艺术表达。被告“星尘旅者”皮肤在游戏界面中呈现的静态形象,完整包含了上述核心独创性表达。虽然游戏皮肤是三维模型,但其最终呈现给用户的视觉效果(即“皮肤”本身)与二维插画在核心表达上高度重合。三维化的过程是对表达方式的转换,而非对表达本身的创新。这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最后,被告具有明显过错,其美术外包要求提及“参考星尘系风格”,具有接触可能性,且通过销售皮肤直接获利。我方主张的80万元赔偿,综合考虑了作品知名度、侵权规模(《梦境旅人》用户超千万)、被告获利情况及我方维权成本,合情合理。恳请法庭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被告认为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第一,关于主体资格,我们认为集体管理组织主要针对音乐作品等权利密集型、使用分散型的场景。对于具体游戏美术这种高度定制化、单一化的使用,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缺乏明确法律授权和合同约定基础,其诉权存在瑕疵。第二,本案核心不在于是否使用了“星尘”概念,而在于具体表达是否相同。被告“星尘旅者”皮肤是三维建模,具有动态光影、立体褶皱、物理模拟效果等丰富的表现层次,其最终视觉感受与静态二维插画完全不同。原告所主张的相似点,如“侧身回眸”、“铠甲纹理”,要么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场景要素,要么属于该类题材的常见设计元素,不足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我方提交了完整的独立创作过程证据,证明美术团队在接到设计任务后,进行了多轮草图修改,设计了多种姿态和服饰方案,最终方案融入了大量三维特有的细节处理,是独立创作的成果。第四,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游戏皮肤的定价、销量数据未经审计,且皮肤收入并非全部来源于美术,还包括编程、运营等综合因素。我方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长:原告是否需要第二轮辩论?
原告代理人:需要。我方补充:被告混淆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特定人物姿态、独特的铠甲纹理设计,已经达到了独创性的高度,属于受保护的“表达”。被告所谓“三维特有细节”是在保持核心表达不变的基础上添加的装饰,不能改变其使用了原告作品核心表达的实质。此外,关于主体资格,《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未将诉权限定于特定作品类型,只要在授权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均有权维权。我方坚持原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判断实质性相似应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将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比对。剥离掉属于公有领域的概念元素后,被告皮肤的整体风格、细节质感与原告插画存在显著差异。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后陈述
审判长: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简要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综上,被告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原告集体管理的“星尘少女”插画作品核心表达,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简要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代理人:被告游戏美术系独立创作,与原告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主体资格存疑,且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游戏产业的正常创作秩序。
宣判
审判长:合议庭经过评议,现在宣判。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纠纷。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原告系依法设立并经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与案外人林某签订的授权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内,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本院经比对认为,原告管理的“星尘少女”SS-03插画作品,在人物特定姿态(左侧45度侧身,右手抚发,回眸)、服饰设计(露肩银灰色铠甲,其表面布满规则排列的六边形蜂窝状纹理)、色彩构成(头发为蓝紫色星云渐变并点缀星光效果)等方面,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被告游戏《梦境旅人》中的“星尘旅者”角色皮肤,在用户视角下的静态呈现,其核心构图、姿态、铠甲纹理布局、发色渐变效果与上述插画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高度相似,已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被告虽抗辩其为三维建模,但三维模型对二维原画核心设计的忠实再现,属于对原画作品的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独立创作足以覆盖或区别于上述独创性表达,其独立创作抗辩不成立。关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被告的使用方式、侵权规模(游戏用户量)、被告主观过错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关于消除影响,鉴于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可能对原告的管理声誉造成一定影响,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的请求,但范围应以必要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高新区某云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梦境旅人》及相关宣传材料中使用与原告管理的“星尘少女”系列插画(SS-03)实质性相似的美术形象;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50,0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游戏官方网站首页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及原始著作权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原告申请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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