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什么情况下被诉侵权人可以成功反驳“接触+实质相同”的推定?
答: 被诉侵权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进行反驳:一是独立研发证据,如研发记录、实验数据、开发日志等,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是通过独立研发获得的;二是反向工程证据,如果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对公开产品的反向工程获得,且被诉侵权人确实进行了反向工程,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三是公开渠道获取证据,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于公开文献、专利文献等公开渠道;四是其他合法来源证据,如从第三方合法受让、获得许可等。需要注意的是,被诉侵权人需要证明的是“合法来源”,而非“不侵权”,因此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但也要提供具体、可信的证据。
问: 员工离职后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答: 员工离职后使用前雇主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员工在职期间是否接触过商业秘密;二是员工离职后从事的工作是否与商业秘密相关;三是前雇主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四是员工是否签署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员工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前雇主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可以推定侵权成立。但也要注意保护员工的合法择业权和知识积累权,不能将员工的一般技能、知识和经验认定为商业秘密。
售前咨询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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