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诉讼有时被异化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武器。明知专利权已终止仍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严重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针对此类行为,企业需准确把握司法裁判逻辑,果断进行反制。
首先,关于主观恶意的认定。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本质上是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其认定需满足“权利基础缺失+主观明知+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大要件。对于主观“恶意”的判断,不能简单等同于败诉,而应审查当事人是否“明知”缺乏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靶式流量计”恶意诉讼案为例,专利权人在明知专利因未缴年费终止且主动放弃行政诉讼救济后,仍先后多次提起高额索赔诉讼。法院认为,其在明知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起诉,追求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构成主观恶意。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可直接推定行为人对“缺乏权利基础”具有清晰认知。法院指出,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对诉讼没有权利基础显然具有清晰认知,仍执意起诉,进一步印证了其主观故意。
其次,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恶意诉讼的赔偿不仅限于直接支出,司法实践已确立“全面赔偿原则”。企业因应对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因账户被冻结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因涉诉失去的商业投标机会、为规避风险拒绝的订单等预期利益损失,只要与恶意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可纳入赔偿范围。最高法明确指出,既要看到被起诉人“本来不该有却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来该得却没得到的收入”,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
最后,企业的实务应对路径。 面对疑似恶意诉讼,企业应从“被动挨打”转向“主动反制”。第一步,核查甄别,确认对方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如已终止、无效);第二步,系统存证,全面收集对方明知无权仍起诉的证据(如失效记录、撤诉记录、委托律师情况)及自身直接与间接损失的证据;第三步,提起反制诉讼,通过另案起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要求对方承担全面赔偿责任,必要时要求其公开消除影响。
通过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坚决规制滥用诉权的同时,也秉持审慎原则保障正当维权。企业唯有筑牢自身知识产权合规防线,掌握主动反制的法律工具,才能在面对恶意诉讼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售前咨询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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