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以为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侵权诉讼就自动结束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无效决定有生效时间、效力范围和救济途径,侵权诉讼如何处理取决于无效决定的具体内容。
无效宣告的决定类型有三种
全部无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不符合授权条件,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侵权诉讼中,权利基础不存在,侵权主张通常被驳回。
部分无效。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部分维持有效。这种情况最常见——专利权人通常会在无效程序中主动修改权利要求,缩窄保护范围以保住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诉讼需要重新判断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修改后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维持有效。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成立,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专利继续有效,侵权诉讼继续推进。
无效决定生效前,侵权诉讼怎么处理
侵权诉讼和无效程序并行时,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中止审理。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在无效宣告受理后中止侵权诉讼,等待无效决定结果。尤其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可能较长,中止时间可能超过一年。
不中止,继续审理。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是正面的,且无效宣告的理由明显不充分,部分法院可能不中止审理。这种情况下,被告需要在诉讼中同步推进无效程序,并及时向法院提交无效程序的进展材料。
无效决定生效后的诉讼处理
全部无效决定生效后,侵权诉讼的处理方式取决于案件所处阶段:
一审阶段。原告丧失权利基础,诉讼请求通常被驳回。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滥用专利权造成损失,要求赔偿——但这需要另案主张。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已经执行或和解的案件。如果侵权案件已经调解结案或判决生效后执行完毕,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调解书或判决。但这需要在知道无效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需要有证据证明无效决定导致了原裁判的错误。
部分无效的怎么处理
部分无效的情况下,专利权人通常已经修改了权利要求。侵权诉讼法院会:
要求原告明确依据哪项权利要求主张侵权
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产品重新进行技术对比
判断是否落入修改后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如果被诉产品与修改前的大范围权利要求相同,但与修改后缩小的权利要求存在差异,被告仍有抗辩空间。
救济途径:行政诉讼
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只审查无效决定的合法性,不处理侵权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但如果无效决定被撤销并发回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需要重新作出决定,侵权诉讼的结果可能随之改变。
实际操作提示
被告的策略选择。如果无效宣告的理由充分,争取全部无效是最理想的结果;如果部分无效的可能性更大,被告需要在侵权诉讼中保留抗辩空间,防止原告修改权利要求后反而覆盖了被诉产品。
原告的风险管理。专利权人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应先评估专利的稳定性。如果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较高,贸然起诉反而可能让被告借无效程序反向施压。
程序衔接。侵权诉讼和无效程序并行时,双方都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程序进展材料,包括无效受理通知书、无效口头审理通知书和无效决定书。延误提交可能导致法院基于已有材料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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