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看,结论不一样:只要还在保护期内,你生产、销售这批产品,都算实施专利,权利人来告你基本站得住;但等保护期满了,你再把压在仓库里的旧货卖出去,这一步通常就不算侵权了。关键分界线是「销售行为发生在哪天」。

保护期内的生产基本没有争议。专利权在有效期内是排他的,别人不经许可做、用、卖、许诺销售,都落在专利侵权比对的范围内。你如果被告,想脱身主要靠两条:一是证明自己卖的是正品、有合法来源,二是争对方的专利压根不该有效。中间渠道、贴牌、代工厂都要单独看,不是一句「我只是生产的」就能甩干净。

届满后清库存是另一回事。专利保护期一结束,这项技术就进了公共领域,权利人对「卖」这件事不再有排他权。所以你把手头的旧货出掉,法律上不构成侵权,权利人也告不动你这一条。这里别搞混:到期前卖出去的,该算侵权还是算;到期后卖的才算清库存,才不碰线。

容易栽的两个坑:一是「到期前下单、到期后发货」。判的是发货、交货时专利还有没有效,别拿下单时间当护身符。二是以为到期后就能回头重新生产。库存卖完可以,重新开工制造就可能又踩回侵权,因为生产行为发生在权利存续期内就晚了。到底按哪天算、有没有授权合同里的特别约定,具体以你手里的合同和批号为准。

真被缠上,先把生产时间、销售记录、合同和发票留全,这些决定你是谈和解还是硬扛。个案里法官看得细,建议拿材料找执业律师核一遍再答复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