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先判断风险,不能只凭一张图片下最终结论。商品图可以用来筛查外观轮廓、正面造型和主要部位,但外观设计专利要拿授权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作基准,再结合产品用途、整体视觉效果和实物逐项核对。角度、遮挡、光线或修图,可能把差别藏掉。
如果你手里只有网店截图,先把问题放到外观设计专利这个范围里,再按下面的顺序比。看到“像”只是提醒你继续查,不是已经得出侵权结论。
一张图能回答什么,不能回答什么
图片适合做初筛,通常能帮助你找到三件事:被指的是哪一款产品、哪几个外观部位比较接近、销售页面在某个时间点展示过什么。它也能帮你决定要不要尽快保存实物、页面和订单。
但一张图往往回答不了另一组问题:被指产品的背面、底部或侧面是否相同;图片里的装饰是不是产品本身;拍摄角度有没有遮住关键部位;网店展示的版本是不是实际发出的版本;该图片能不能和授权公告里的设计一一对应。少了这些信息,结论只能停在“有风险”或“暂时看不出明显差别”,不能直接写成“已经侵权”。
还要分清两类图片。专利公告里的图片或照片,是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起点;权利人制作的红框图、拼图和标注图,只是对方的说明材料;店铺主图、买家秀和宣传海报,则是销售页面上的展示内容。三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一步:先找对照基准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实务上先做这几件事:
- 核对专利号和公告文本:不要只保存对方发来的拼图,要找到授权公告中的整组图片或照片,确认专利类型、产品名称和申请人或权利人信息。
- 把简要说明放在旁边:说明中可能写有产品用途、设计要点或不主张保护的内容。它是解释公告图片的材料,不是把宣传图里没有的外观凭空加进保护范围。
- 查当前状态:看专利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没有变更,是否有无效宣告等记录。证书只能说明曾经获得授权,不能代替当前状态查询。
- 确认产品用途:外观设计的近似判断要结合产品用途。外形接近的摆件和工业设备,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只拿轮廓相似就下结论。
如果对方只发了一张“相似对比图”,而没有给出专利号、公告图片和被指产品型号,先要求把材料对应起来。没有基准图时,连比的是哪项设计都还没有定住。
第二步:从整体视觉效果看,不是逐个像素找不同
外观设计判断通常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参照,重点看正常使用时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可以按这个顺序排查:
- 先看正常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正面、顶部、操作面或展示面常常先进入观察范围;完全隐藏在内部、正常使用时看不到的部分,不能和外露造型放在同一重量上。
- 再看整体轮廓和布局。把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放在一起看,观察外轮廓、主要比例、面与面的衔接、突出或凹入的位置,而不是只盯着某个小装饰。
- 最后看差异是否改变整体印象。一处不同不必然排除近似,多处小差异也不必然避开风险。若差异落在一眼就能看见的主要部位,分量可能更大;若只是螺丝、接口这类主要由功能决定的细节,判断作用可能较小。
一个实用做法是先把授权图片和被指产品按同一观察方向并排放,再单独列出“相同点”和“不同点”。列完后把页面背景、模特手持姿势、广告文字、反光和阴影划掉,只留下产品自己的外观。对比时不要随意拉伸图片,也不要用修图把轮廓改到一致。
如果你还不清楚怎样从图片落到产品本身,可以先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重点不是背结论,而是把专利文本、被指产品和实施行为放到同一张表里。
第三步:拿实物回看,宣传图不能代替实物
实物比对至少要留四个方向:正面、背面、侧面和正常使用时最容易看到的角度。产品结构有上下层、可拆部件或转动部件的,再按正常使用状态分别拍照。拍摄不必追求“拍得好看”,关键是保留原状、角度和时间。
- 图片有角度差:先判断差异是不是透视和光线造成的,再看换到其他角度后是否仍然存在。不能因为一张斜拍图看起来不同,就认定外观完全不同。
- 图片被遮挡:把遮挡部分标出来,不要用猜测补齐。必要时保存同一页面的详情图、视频和实物照片,但要记下来源。
- 产品有多个版本:按型号、颜色、尺寸和销售时间分组。主图是旧款、发货是新款,或者一个链接挂了多个变体,都可能改变比对对象。
- 包装和产品混在一起:包装图案、吊牌和店铺海报不当然等于产品外观。要先确认专利公告保护的究竟是产品本体,还是另一个产品。
- 内部技术很复杂:外观设计主要看外部可见形态。内部零件是否相同,不能直接替代外观比对;但如果拆开后会改变封存状态,不要先拆唯一的一件样品。
图片初筛的价值,是帮助你找出需要核实的地方;实物比对的价值,是把“看着像”变成可复核的记录。两者目的不同,不要把网店截图直接当成实物鉴定。
法律依据:保护范围和实施行为要分开看
这类问题最直接的法条有两条:
-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
-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实施行为范围。
所以要拆成两道题:第一道是被指产品的外观,和公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第二道是对方有没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等行为。图片可能帮助证明页面展示和产品外观,却不能单独替代这两道判断。
如果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纠纷,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可能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案件材料的一部分,不是平台看到一张对比图就必须采纳的自动结果。
证据清单:把每张图的来源和对象钉住
建议按“专利端、产品端、销售端、比对端”分开保存,至少包括:
- 专利端: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公告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当前法律状态和权利人变更记录;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也一并保存。
- 产品端:实物样品、未压缩的原始照片和视频、型号或批次标识、各角度照片、正常使用状态照片。拍照前后都不要改装、拆解或替换部件。
- 销售端:商品详情页、主图和详情图、店铺主体、SKU、价格、库存或可售状态、订单、付款和物流记录。截图之外,原始网页文件、录屏和保存时间也要留好。
- 比对端:授权图片与实物的并排图、相同点和不同点清单、图片来源说明、拍摄角度、型号对应关系。每个判断都标到具体图片或照片,别只写“整体很像”。
如果页面随时可能被删除,先保存原页面和订单,再考虑投诉、申诉或其他取证方式。平台截图能证明它曾经展示过某种内容,但截图是否完整、来源是否清楚、实物是否就是页面那一款,仍可能被对方提出异议。
常见误区
误区一:两张图越像,就一定侵权。相似只能引出比对,不能跳过专利有效状态、产品用途、整体视觉效果和实施行为。
误区二:只要找到一个不同点,就一定不侵权。小差异未必改变普通消费者对产品整体外观的印象,关键要看差异落在哪里、对整体形象有多大影响。
误区三:授权图片只有一个角度,其他角度都不用看。公告图片表示的是该项外观设计,不能把缺失角度任意猜成相同,也不能因为照片少就完全不做实物核对。
误区四:外观设计也要把“使用”写成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十一条对外观设计列的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收到通知后,先看对方指的是哪一种行为,不要把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行为清单原样套用。
误区五:先点确认、先删页面,之后再找图。这会让原始页面、型号和销售时间变得难以还原。可以先暂停高风险链接,但不要删除底稿,也不要在没有比对的情况下承认或否认。
收到投诉或通知后,按四步处理
- 固定原始材料:保存通知全文、专利号、对方提交的图片、店铺页面、商品链接、订单和实物照片,记下收到时间和平台截止时间。
- 锁定比较对象:确认通知针对的产品型号、变体和销售主体,排除“同一链接多个款”或“主图与发货款不同”的情况。
- 完成初步比对:找到授权公告图片或照片,标出正面、侧面、背面、顶部等对应关系,把看不清、未拍到和无法确认的部分单列出来。
- 再决定怎么回复:如果对象、专利状态或产品对应关系都没有核清,不要急着写“完全不相同”或“我方侵权”。回复平台时只写能够由材料支持的事实,法律意见和后续处理另行判断。
如果你是销售者,还要把进货合同、发票、供货商信息和同批次记录留下来。这些材料可能涉及责任划分,但不能代替外观图片与实物的比对。若你是权利人,也不要只拿一张宣传图去投诉,先把公告图片、被指产品和销售记录对应好。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出现下面情况时,自己凭一张图片下结论,后面往往要返工:
- 对方只发拼图或主图,没有给出完整专利公告图片、照片和专利号;
- 被指商品有多个型号、颜色或变体,页面主图和实际发货物不一致;
- 争议集中在背面、底部、局部装饰或可拆部件,单张图片无法看清;
- 已经收到平台限时回复、行政处理通知或民事起诉材料,且同一产品被指多种专利;
- 样品只有一件,拆解、测量和封存之间需要取舍。
律师可以帮你核对公告图片、产品用途、整体视觉效果和销售行为,把能证明的事实整理进回复或诉讼材料,但不能保证平台一定采纳某张图片,也不能保证案件一定得出某种结果。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也可联系陶然律师进一步核对材料。最终结论仍可能随着专利状态、实物角度和证据完整程度变化。
售前咨询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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