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控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办?产品图和设计专利视图先对

公司收到外观设计专利投诉、函件或起诉材料,先别只看两张图像不像,也别马上承认。先把被控产品的实物、同一角度照片,与对方授权公告里的图片或照片按产品类别并排,再看整体视觉效果;图片对不上,不等于一定安全,图片很像,也还要核对专利状态、实施行为和证据。对外观权利的基本范围,可先看外观设计专利这一类页面。

第一步:把授权视图和实际产品放到同一张表

公司最容易走偏的地方,是拿自己的精修主图,去对方专利公告里一张角度不同、比例不同的视图,然后凭第一眼下结论。正确做法不是找一处相似或不同,而是把比较对象先固定下来。

  1. 先认产品类别。看专利公告、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和外观设计分类,确认专利保护的是哪一种产品。灯具、包装盒、家具零件或整机,名称相近不代表在外观判断里可以随意互换。被控产品的实际用途、销售方式和消费者看到的对象,也要一并记下。
  2. 再收齐授权视图。正面、背面、左视、右视、俯视、仰视并非每件专利都有,但公告里有几张就收几张;立体图、变化状态图、简要说明也要保留。不要只拿对方投诉时截出的单张图当完整权利边界。
  3. 最后固定被控版本。同一款产品有不同颜色、尺寸、纹理、接口或包装时,按型号、批次和销售时间分别拍摄、编号。现在在售的版本,不能替代投诉所指的旧版本;改款后的照片,也不能拿来遮住之前实际卖过的那一款。

做表时可以设几列:产品类别、观察角度、整体轮廓、长宽高比例、主要部位形状、图案和色彩、部件组合、容易被消费者注意的设计部位。每一列都放授权图对应位置和产品原图,写清是相同、不同,还是资料不足。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把「有一个部件相似」误写成「整件产品落入」。

外观判断看整体,不是看一个扣子或一块颜色

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它们的组合。比对时,通常要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观察角度,看两件产品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是否相同或近似。产品类别相同只是起点,不是结论。

实操中,可以按下面的顺序看:

  • 先看整体轮廓。容器、椅子、灯罩、外壳等产品,长宽高比例、边角走向、开口形状、主体与底座的关系,往往比一个小装饰更能影响第一印象。
  • 再看主要设计部位。如果授权图上某个部位承载了较多设计变化,就把该部位单独标出来;如果该部位属于行业里常见的形状,单独相似的分量可能较小,仍要回到整件产品。
  • 再看图案、色彩和组合关系。图案位置、连续纹样、色块分布、透明与不透明的搭配,和产品轮廓一起形成整体效果。只说「颜色换了」或「图案改了」都不够,要说明改动是否改变了消费者看到的整体印象。
  • 最后看设计空间。同一类产品如果受功能、安装尺寸、接口或安全要求限制,能够自由变化的地方较少,常见形状的差别不能被放得过大;可变化的设计很多时,具体组合和比例的差异可能更受重视。

如果授权图是白底线稿,而被控产品是彩色实物,不能因为背景、光线或拍摄角度不同就直接判定不同,也不能为了比对方便把产品照片修成看不出的样子。应保留原始照片,再另做同角度的辅助图;辅助图只能帮助观察,不能代替原件。

法律依据:保护范围、实施行为和赔偿要分开看

现行《专利法》对公司被指外观设计侵权,至少有三条需要对照:

  • 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专利权人可以制止的实施行为。公司不是生产厂家,不代表销售这一环就当然没有风险;是代工、经销还是网店销售,要按实际行为和主体分别核对。
  • 第六十四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确定保护范围。因此,宣传册、投诉人的口头描述和后补的示意图,不能替代授权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也不是把授权图没有表示出来的内容任意扩大的工具。
  • 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要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等路径依次核对,难以确定时再看法定赔偿;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才有在确定数额基础上加重的规则。侵权是否成立与赔偿算多少,是两张表,不能因为对方报了一个金额就反推已经侵权。

所以,产品图和授权视图的比对只是核心入口,不是全部工作。还要确认专利权当前是否有效、投诉人是否有权主张、公司实施了制造还是销售,以及被控产品到底是哪一批。关于专利认定的基本分流,可参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但具体外观结论仍要回到授权图片和实际样品。

证据清单:两套图都要留,时间线不能断

不要只保存一张平台投诉截图。公司应当把证据按「对方专利」「被控产品」「经营行为」「设计来源」四摞整理,文件名写上来源、时间和对应型号。

  • 对方专利材料:专利号、授权公告文本、专利证书或登记信息、完整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外观设计分类、当前法律状态、专利权人和许可关系材料。
  • 被控产品材料:实物照片和视频、各个视图、产品型号、批次、尺寸、颜色、纹理、包装、说明书、商品详情页,以及投诉所指的旧版本页面。实物能留样的,标明购买或取得时间并妥善保管。
  • 经营行为材料:生产工单、开模记录、出入库单、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平台订单、销售页面、报价和客户往来。它们用来判断公司具体做了什么,也用来区分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时间范围。
  • 设计来源材料:设计草图、建模文件、打样记录、修改版本、委托设计合同、供应商交付文件、会议记录和带时间的内部审批材料。来源材料不能单独证明没有侵权,但在核对设计形成时间、改动过程和责任主体时很重要。
  • 通知与送达材料:平台转通知、对方函件、起诉状、行政文书、投诉编号、提交期限、邮件和后台记录。先把收到时间固定,别让平台截止日和法院文书的期限混在一起。

证据目录最好每项都加一句「要证明什么」。例如,授权图片证明对方主张的外观边界,实物照片证明被控版本的外观,订单证明哪一段时间发生销售,委托设计合同证明设计来源。只有一串文件名,没有证明目的,后面做比对时仍会反复翻材料。

公司常见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主图不一样,就一定不侵权。电商主图可能换了角度、背景或拍摄样式。外观判断要看完整授权视图和实际产品,不能用一张营销图片结束比较。

误区二:只改颜色、把手或一个装饰,就肯定安全。改动是否足以改变整体视觉印象,要结合产品类别、设计空间和其他部分一起看。局部不同不自动推翻整体近似,局部相同也不自动推出整件相同。

误区三:公司自己也有外观设计专利,就不会碰到别人的权利。获得一件专利,说明自己的设计满足授权条件,不等于实施时已经排除了他人在先专利。自己的证书可以作为设计来源材料,但不能替代两套视图的比对。

误区四:只是从供应商进货,责任都在供应商。销售本身就是法律列出的实施行为之一。供应商合同、发票、送货单和产品来源,可能支持合法来源等主张,但不能把公司实际销售这一事实抹掉,也不等于当然免除停止销售的风险。

误区五:下架或改款后,之前的事就不需要管了。停止当前链接可以控制继续发生的行为,但不能替代对过去销售、库存、生产记录和投诉材料的整理。先保存证据,再决定停卖、改款或谈判,通常比先删记录更稳妥。

收到投诉、函件或起诉材料后,按这五步走

  1. 先锁期限和对象。把通知原文、投诉编号、专利号、被指产品、提交入口和截止时间保存下来。平台通知、法院起诉状和行政处理文书不是同一种材料,不能用一份回复稿通吃。
  2. 调取完整专利文件。核对权利人、专利类型、授权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和法律状态。投诉人只发一张对比图时,先自己补齐公告资料,不要直接以对方裁剪后的图为边界。
  3. 制作外观比对表。按同一产品类别和相近观察角度放图,记录轮廓、比例、主要部位、图案、色彩和组合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无法从现有材料判断的地方,标成待核,不要硬填结论。
  4. 再核对公司实施行为。查清是谁设计、谁开模、谁生产、谁上架、谁发货、谁收款,区分公司自己的行为和供应商行为。对外回复时,主体和产品范围都要与事实一致,别把关联公司或另一款产品一并认下来。
  5. 最后选应对路径。如果比对后存在明显材料缺口,可以围绕产品类别、授权视图、整体印象和主体事实准备不侵权说明;如果产品确实接近或期限很紧,再评估停卖、改款、许可协商、证据保全或应诉。任何一种路径,都不要先销毁样品、删页面或改写历史记录。

平台申诉关注当前链接是否应采取措施,法院程序关注权利、侵权行为、抗辩和赔偿证据,行政处理又有自己的文书和期限。若已经收到起诉状,不要把平台申诉稿直接当答辩状;若只是平台转通知,也不要在回复里写成已经接受对方的全部事实。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出现下面情况时,单靠两张图片很难稳妥收口:

  • 对方没有提供完整授权视图,或者投诉图与授权公告的产品名称、类别对不上;
  • 公司产品有多个型号、颜色、批次和改款时间,无法确认对方指的是哪一款;
  • 争议集中在整体轮廓、设计空间、常见设计部位或图案色彩组合,双方对视觉印象的判断差别很大;
  • 公司同时涉及生产、委托加工、经销和网店销售,供应商、店铺主体与收款主体不是同一家;
  • 平台期限临近,或已经收到法院起诉状、行政处理文书,需要同时处理比对、主体和程序期限。

这时可以把专利公告、完整视图、被控产品样品、比对表、通知原文和经营记录交给陶然律师,先核对主张范围和公司实际行为,再决定回复口径。律师能够帮助整理判断路径,但不能仅凭一张图保证侵权成立或不成立,也不能保证平台恢复链接、案件撤回或赔偿结果。

最后能否认定侵权,仍取决于授权图片或照片、产品类别、整体视觉效果、公司实施行为和证据组合。单靠一张对比图,无法替代具体案件判断;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