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别凭产品长得像不像下结论。专利侵权判断要把权利要求拆成一个个技术特征,再逐项放到被控产品或方法里核对;少一项,通常就不能仅凭整体相似认定侵权,但等同特征也要一起看。涉及技术方案时,可以先看专利侵权这个主题下的基本分类。

一、先确定拿哪一项权利要求来比

先查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和当前法律状态,确认专利类型、权利人以及要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主要看权利要求的文字,说明书和附图用于理解其中的技术含义,不能只拿摘要、宣传语或一张产品照片作判断。

独立权利要求是比对起点,从前序部分、连接关系、结构组成、步骤顺序和功能限定等位置拆分特征。附属权利要求还带有引用的上位权利要求内容,不能只挑新增的一小段来比。若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应分别形成比对表,不能把不同权利要求的内容拼在一起。

这一步容易和外观设计混在一起。外观设计看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所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技术方案专利则围绕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判断。需要了解外观设计认定思路的,可以参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不要把两套方法混用。

二、权利要求逐项比对,实际怎么做

做一张三栏表通常最清楚:第一栏写权利要求原文拆出的特征,第二栏写被控产品或方法中对应的结构、材料、连接关系或步骤,第三栏标明依据和结论。每一项都要回答三个问题:它是否存在,位置或关系是否对应,作用是否落入该限定。

  1. 先比必要特征。例如权利要求限定了特定连接方式、控制步骤或尺寸关系,就要找实物、图纸、说明书、拆解记录或测试资料来对应,不能用“功能差不多”代替。
  2. 再看技术关系。各特征不是清单式孤立存在。部件怎样连接、步骤怎样先后发生、参数之间有什么关系,都可能影响结论。
  3. 区分相同与等同。文字不完全相同,不代表当然不落入保护范围;如果替换特征在相同技术手段下完成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属于本领域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替换,仍可能引发等同判断。是否成立,要结合专利文本、申请过程和案件证据具体分析。

举个不带个案结论的抽象例子:权利要求写明“弹性件设置在A部件与B部件之间,并通过某种连接关系完成复位”。被控产品也有弹性件,只能说明出现了一个相近部件;还要继续核对设置位置、连接关系和复位方式。若其中关键关系不同,整体判断就可能不同。

三、哪些材料能支撑判断

  • 专利文件: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以及专利登记簿中的权利状态。
  • 被控对象:实物或样品、型号和批次信息、产品手册、网页详情、宣传册、安装和使用视频。
  • 来源记录:公证购买或合规购买记录、订单、发票、物流、收货和拆包过程记录,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 技术材料:产品结构图、工艺流程、测试报告、源文件或能够说明内部结构的检测材料。无法自行取得的资料,不要靠猜测补齐。
  • 损失材料:销售数量、售价、成本、许可合同、许可费、停止销售前后的经营数据等。侵权成立与赔偿数额是两个层次,证据也应分开整理。

网页会改版,平台页面也可能下架。发现问题后先保存页面、时间、链接、订单和实物,再考虑投诉或交涉。证据最好能说明“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销售或使用了什么对象”,而不只是一张没有来源的截图。

四、很多人会踩的几个坑

第一,名称不同就以为安全。专利比的是技术特征和相互关系,不是商品名称。反过来,名称相同也不等于已经落入保护范围。

第二,只对比一项特征。一个部件相同、一个步骤相似,不能替代整组权利要求的核对。对方是否提出无效、现有技术抗辩,也会改变案件走向。

第三,只看宣传页,不看实物。宣传语可能省略技术限定,实物内部结构也可能与页面不同。主张侵权的一方和被控方,都要把比对依据落到可核验材料上。

第四,把专利有效当成侵权成立。专利仍在有效期内,只说明权利状态的一部分;被控对象是否包含权利要求限定,仍要单独判断。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案件还应留意专利评价报告等材料的作用。

五、收到通知、投诉或起诉后先做什么

  1. 先留材料。保存通知原文、附件、发送时间、平台页面、涉案链接、库存和交易记录,不要为了“清干净”而删除后台数据。
  2. 核对专利。确认专利号、权利人、法律状态、主张的权利要求和对方给出的比对理由。对方没有说清楚比哪一项时,可以先要求其明确范围,但不要在未核对前承认侵权。
  3. 做初步比对。把产品拆成结构或步骤,逐项标记“有、无、待查”,把看不懂的技术点单列出来。不要只根据对方的表格照抄结论。
  4. 按场景留出应对时间。平台投诉要看举证和申诉期限,行政处理要看通知要求,诉讼则要关注送达、答辩和证据期限。复杂事项可参照被告应诉相关流程安排材料。

如果产品结构不公开、涉及多项专利、对方申请禁令或索赔金额较高,最好让懂技术和专利诉讼的律师一起审阅权利要求、样品和证据链。律师能做的是帮助识别争点和安排材料,不是替你提前保证结果。

六、法律依据怎么对照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基本效力;第五十九条说明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以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第六十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路径;第六十二条涉及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赔偿数额可再对照第七十一条。条文只是判断框架,具体还要放回权利要求文字、技术事实和证据中。

最后的判断不会只由产品外形、专利名称或一张比对表决定。权利要求的解释、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专利状态和证据取得方式,任何一项有变化,结论都可能跟着变化。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