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拿一件在美国、欧洲或其他国家/地区获准的专利,通常不能直接在中国起诉别人侵权。中国境内要主张停止实施或赔偿,先看有没有对应的中国专利,以及被指行为是否落入中国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族专利不是一张覆盖全球的证书。这个问题属于专利侵权争议,先别把外国授权文件和中国专利证书当成同一件东西。

先看手里到底是哪一项权利

美国专利、欧洲专利或日本专利,是由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授予的权利。它能不能约束某个行为,先看该行为是否落在授予它的法域内。中国法院不会因为一份外国专利已经授权,就自动把这份权利当作中国境内的专利权。

如果权利人想在中国主张专利侵权,通常要找到对应的中国专利,并核对四件事:

  • 是不是已经在中国获得授权。可能是直接提交中国申请,也可能是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继续审查并获得授权。只有出现中国法下的授权结果,才谈得上按中国专利权保护范围去判断。
  • 现在是否还有效。要查年费、无效宣告、权利终止和保护期,不要只看当年拿到的证书。
  • 谁有权主张。看登记的专利权人、转让记录、独占或排他许可安排,确认发函、投诉或起诉的一方和权利之间的关系。
  • 被指的行为发生在哪里。是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还是完全发生在境外,事实地点不能只按产品品牌或收款账户来猜。

如果只有外国专利,没有对应的中国专利,权利人仍可能依据合同、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其他权利处理问题,但那要看具体事实,不能把外国专利侵权直接换成中国专利侵权。

中国境内哪些行为会进入专利侵权判断

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把专利权人的排他范围分开写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涉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涉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判断地域时不能只问“货最后卖到哪个国家”。例如,一家中国工厂在中国制造产品,即便货物计划出口,也可能涉及中国专利所覆盖的制造行为。反过来,拿一件美国专利去指控中国工厂,并不能因为生产地点在中国,就直接在中国法院得到美国专利侵权结论。

同样,产品在境外制造、境外销售,后来是否在中国发生进口、销售或其他实施行为,也要按具体行为和对应的中国专利来拆。外观设计还要注意,法律列明的实施行为和发明、实用新型并不完全一样,不能拿同一张行为清单硬套。

同族专利不是一张全球证书

同族专利一般是指围绕同一优先权基础或相关申请关系形成的一组国家或地区申请。它适合用来查找对应成员、追踪公开时间和申请布局,但不是把美国、欧洲、中国成员合并成一个全球专利。

同族成员至少有五处可能不同:

  1. 权利要求不同。审查意见、修改过程和各国法律要求不同,最后留下的保护范围可能一宽一窄。
  2. 法律状态不同。一个成员可能授权有效,另一个成员可能被驳回、放弃、届满或被宣告无效。
  3. 保护期限不同。起算规则、年费缴纳和专利类型会影响各成员还能保护多久。
  4. 权利主体不同。转让、许可和名义变更可能没有同步完成,不能只看家族页面上的一个名字。
  5. 文本和审查记录不同。翻译、限定语、附图和审查答复会影响对权利要求的理解。

实务上应当拿中国专利的授权文本去对照被诉产品,重点看中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再结合中国的法律状态。外国成员的权利要求可以作为技术资料和家族线索,但不能替代中国授权文本。关于中国专利保护范围和产品比对,可继续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不要把 433 当作同类认定页反复互链。

外国专利文本在中国案件里能做什么

外国专利不能直接成为中国专利侵权的权利凭证,但在一些判断中仍有材料价值,主要看公开时间和材料内容。

  • 作为现有技术线索。《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外国专利文件如果在相关中国申请日前已经向公众公开,可能被拿来评价新颖性;公开日在申请日之后的文件,不能仅凭后来公开这一事实倒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
  • 帮助核对家族成员。从外国公开号、优先权号和申请人信息,可以找到可能对应的中国申请,再去查中国成员的授权文本和当前状态。
  • 说明技术公开和研发时间线。公开文本、申请文件、审查意见和转让记录,有时能帮助整理技术何时出现、谁曾经主张过什么,但材料的证明力仍要结合来源和形成时间。
  • 辅助识别争议焦点。外国成员与中国成员的差异,可能提示权利人曾经删改过哪些技术特征;这只能作为核查方向,不能直接推出中国专利一定无效或一定侵权。

要注意,外国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和公开日不是同一个概念。优先权关系解决的是申请之间的时间利益,公开日才直接关系到公众什么时候能够看到文件。做现有技术判断时,要把日期、公开方式和对应技术内容一项项对上。

收到境外专利主张后,按五步核对

  1. 先留住通知原文。保存律师函、平台转通知、邮件附件、链接、发送时间和对方要求的期限。不要因为看见外国专利号就先承认侵权,也不要急着删除产品页面、进货单和设计资料。
  2. 查中国成员。根据外国专利号、优先权号和申请人信息,查有没有中国申请或授权专利,并记录中国专利号、类型、法律状态、权利人和保护期限。
  3. 锁定中国行为。列出制造地点、仓库、销售页面、订单、发货、进口和许诺销售情况,区分哪些行为在中国,哪些行为在境外。产品出口目的地不能代替行为地点。
  4. 做中国文本的特征表。发明、实用新型按中国权利要求书拆分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按授权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核对整体视觉效果。外国成员的权利要求只作参考,不能拿来替换中国成员。
  5. 再决定回复或诉讼安排。如果查不到中国专利,先把“不存在对应中国专利”和“是否还有其他权利”分开处理;如果查到中国专利,再核对有效性、实施行为、产品特征和证据,再考虑回函、谈判、平台处理或诉讼。

这里的关键不是翻译一封境外通知,而是建立一张对应表:外国专利号对应哪个中国成员;中国成员哪一项权利要求对应产品哪一部分;被指行为在中国发生的证据是什么。表格做不出来,直接写“同族专利已经证明侵权”,结论很容易失真。

常见误区

误区一:PCT就是全球专利。PCT是国际申请合作程序,不是一张在所有国家自动生效的专利证书。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还要按中国制度审查,获得授权的中国成员才有中国专利保护。

误区二:同族成员的保护范围完全一样。同一优先权不代表权利要求文字相同,也不代表法律状态相同。维权时不能用外国成员的宽范围去补中国成员没有写进去的内容。

误区三:外国专利公开过,中国专利就自动无效。还要确认公开时间早于中国申请日、技术内容确实对应,并按无效程序提交和说明材料。家族页面上一行“已公开”不够下结论。

误区四:产品是出口货,在中国就没有专利风险。如果存在有效的中国专利,在中国制造本身可能属于第十一条列明的实施行为。产品最终去哪里,不能把中国境内的制造行为抹掉。

误区五:对方有外国证书,就一定能让中国平台下架。平台规则和中国专利侵权判断不是一回事。对方是否能按平台规则提交材料,仍要看平台要求;能否在中国主张专利权,则要回到中国专利成员和具体事实。

证据清单:把外国资料、中国权利和实际行为分开

  • 外国专利证书、公开号、授权文本、优先权文件和公开日期;
  • 中国申请或授权专利的专利号、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法律状态和年费记录;
  • 同族成员清单、转让登记、许可文件、权利人主体资料;
  • 被指产品的实物、照片、结构图、技术参数、样品拆解记录和设计形成时间;
  •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订单、发票、物流、报关、店铺页面和后台记录;
  • 外国文件的公开来源、下载记录、网页存档及其与中国申请日的时间关系;
  • 收到的律师函、平台通知、邮件往来、附件和回复期限。

截图只能说明某个页面曾经出现过,未必能说明文件何时公开、产品由谁制造或销售发生在哪里。涉及公开时间、技术特征和权利主体的材料,尽量保留原文件、来源和形成过程。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出现以下情况时,不宜只靠同族专利列表自行下结论:

  • 对方只给了外国专利号,没有给出中国专利号,却要求中国工厂停产或赔偿;
  • 中国成员已经授权,但外国和中国的权利要求文字差别很大;
  • 中国专利接近届满、正在无效程序中,或权利人和发函方的身份对不上;
  • 产品既在中国制造,又向多个国家销售,需要把各法域的风险分开整理;
  • 通知已经设置回复期限,或者对方准备在中国起诉、申请保全。

律师可以协助查中国成员、核对权利要求、整理公开时间和行为地点,也可以判断外国专利是否只是技术资料,还是牵涉另一类权利。进入专利诉讼前,先把中国专利状态和产品证据整理好,通常比只翻译外国证书更有用。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最终判断仍要看对应中国专利和实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