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销售者要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通常至少要把被控产品对应到直接供货的上一手,证明供货人明确、交易真实、货物型号和数量能对上。一般不要求零售卖家把证据一路追到最初生产厂家,但只拿一张泛泛的发票,既说不清谁供货,也对不上哪批货,往往不够。就算抗辩成立,通常也只是免除赔偿责任,不代表可以继续销售。

一、只负责销售,也可能先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人

这类专利侵权争议,第一步不是先看你是不是工厂,而是看你有没有为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店铺上架、标价、接受订单、向客户发货,都可能被纳入销售行为评价。没有亲自开模、没有亲自生产,不等于当然没有责任。

但“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和“最后要不要赔钱”是两道关。销售者先要核对专利是否有效、对方是不是有权主张的人,以及被控商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要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外观设计要看授权图片或照片所显示的整体外观。关于第一道比对,可以先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不要只凭产品名称相似或对方制作的对比图下结论。

如果你只是从供应商处买来再卖,重点才进入合法来源抗辩;如果你还自行组装、改造、定制,或者参与了产品的生产安排,就不能只拿进货单来解释全部责任。

二、法律给销售者留的口子,究竟是什么

《专利法》第十一条把销售、许诺销售列为专利权人可以禁止的实施行为。销售者没有许可而卖出落入保护范围的产品,不能仅以“货不是我做的”来结束判断。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换成人话,这条抗辩至少要围绕两件事展开:

  1. 货从哪里来。 要说清直接供货人是谁,交易怎样发生,货物怎样交付,付款和发票怎样对应。
  2. 当时是否知道。 要结合采购方式、交易价格、供货人身份、产品标识、是否收到过权利提示等情况,说明自己并非明知仍持续进货销售。

第七十条的效果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把销售行为变成从未发生,也不是自动消灭停止销售、停止许诺销售等风险。赔偿数额另要按照《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则判断,不能把“有进货凭证”直接等同于“完全不侵权”。

三、进货证据通常要举到哪一层

通常的最低闭环,是直接供货人这一层。也就是你从谁那里买的,就先把谁的主体、订单、付款、发货、收货和产品对应关系证明清楚。直接供货人可能是厂家、总代理、批发商,也可能是平台上的企业店铺。法律并没有要求每个零售销售者在每一宗案件里都查到最初生产厂家,才有资格提出抗辩。

但“到直接供货人”不是一句“我从上家拿货”就算完成。法院通常会看下面这条链能不能合上:

  • 供货人可识别:合同、发票、订单、收款账户、店铺主体、营业执照信息或往来记录,至少要能指向一个真实、可核对的交易相对方。
  • 交易确实发生:采购订单、付款记录、物流单、签收记录、入库单和对账资料之间没有明显矛盾。
  • 产品能对上:被控产品的型号、SKU、批次、包装、数量、颜色或规格,要能和进货资料对应。只提交一份长期框架协议,通常不能解释后来所有货物。
  • 价格和方式说得通:明显低于正常交易水平、现金交付却没有收货和付款痕迹、供货人身份反复变化,都会让来源说明变弱。
  • 销售行为可区分:哪些货来自该供应商,哪些货来自别的渠道,要分开做表,不能把多家供货的货物混成一批。

如果直接供货人本身是贸易商或批发商,且对方质疑其没有正规来源、供货主体是空壳、发票与货物不匹配,建议在现有材料上继续追一层:补充上游采购合同、进货发票、出库单、授权或来源说明等。这里的“继续追”是针对争议点补强,并不是每件案子都存在固定的“必须追到厂家”标准。

反过来,如果你已经能证明直接供货人真实存在、货物由其实际交付、交易价格和付款正常、货物与被控产品一一对应,而对方只是笼统要求你证明全国供应链的最上游,是否还要继续补材料,要看对方提出的具体质疑和案件证据情况。

四、哪些材料最能说明合法来源

建议按“人、货、钱、时间”四条线整理,不要只把发票单独装进一个文件夹。

  1. 人:锁定直接供货人。保存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店铺主体信息、合同抬头、收款账户、联系人和发货地址。线上采购还要保留订单页面、店铺认证信息和关键聊天记录。
  2. 货:锁定被控产品。保留产品型号、SKU、批次、包装标签、序列号、入库照片和库存记录。把被投诉链接、订单中的商品名称、进货单上的规格放在同一张对应表里。
  3. 钱:锁定真实付款。银行转账、平台支付、对公收款、对账单、发票金额要尽量相互印证。现金交易不是绝对不能证明,但需要用签收、出库、对账或双方确认等材料补上交易痕迹。
  4. 时间:锁定先后关系。保存采购日期、发货日期、入库日期、首次销售日期和收到通知的日期。专利公告、对方提示、你与供应商的往来时间放在一条时间线上,才能说明当时是否已经知道风险。

如果货物从电商批发平台采购,可以把平台订单、支付凭证、物流轨迹、收货照片、发票、供应商页面和聊天记录一起保存。只截一张订单总额页面,通常看不出对应的具体型号;只保存聊天里一句“这货没问题”,也不能代替交易凭证。

如果采用代销、寄售或厂家直发模式,进货链可能不表现为传统的采购发票。此时要补代销协议、结算单、实际发货人信息、平台订单和库存归属记录,并说明你在链条中的角色。角色说不清,抗辩材料就容易和销售行为混在一起。

五、发票够不够:四个常见判断

一张正规发票,不一定自动够用。发票能证明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可能存在交易,但还要看品名、规格、数量、日期、金额是否与被控产品对应。发票上的品名如果只是“配件”“日用品”或一批混合货,法院还会要求其他材料把货物指向具体商品。

没有发票,也不等于绝对不能证明。订单、付款、物流、签收、入库、对账和供应商确认可以共同说明交易来源。不过材料越分散,越要做清楚对应关系,不能把零散截图直接当成完整链条。

框架合同不能替代每次进货记录。长期合作协议只能说明双方有合作安排,不能单独证明某个被控SKU确实从该供应商取得。每次采购的订单、出库、物流、收货和结算资料,才是落到具体货物的部分。

事后补开的凭证要谨慎说明。如果发票、收货单或供应商证明是在收到通知后才补做,应如实保留原始订单和付款时间,说明为什么补开,避免只提交一份日期靠后的单据,让人无法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六、合法来源抗辩和“不知道”怎么一起证明

销售者不能只证明“货是买来的”,还要把“不知道”放回当时的交易环境中看。这里不是要求每个卖家都先做一份专利调查报告,而是要看经营者在当时有没有明显理由知道风险,却仍继续进货。

以下因素可能影响判断:

  • 供应商是否长期经营、主体是否清楚,还是临时账号、无法联系的个人。
  • 产品包装、宣传页、专利标识或权利人提示是否已经明确指向他人专利。
  • 进货价格是否明显异常,交易方式是否远离正常商业习惯。
  • 销售者是否在收到投诉、通知或对比材料后仍继续进货、上架和发货。
  • 销售者是否主动向供应商核实过来源,并保存过核实过程和回复。

收到通知之后才停止某个SKU,不能自动证明此前一直不知情;但继续进货、换链接反复销售,也可能让“不知道”的说法变得困难。后续动作要和材料留存同步进行,不能一边口头说不知情,一边删除采购记录或继续发货。

七、销售者责任中最容易混淆的几件事

误区一:只卖不生产,就一定不用赔。销售本身也可能是专利法列出的实施行为。合法来源是销售者在落入保护范围之后提出的抗辩,不是“只要是经销商就自动免责”。

误区二:有发票,就能继续卖。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效果是赔偿层面的减免,库存是否继续销售要单独评估。收到具体通知后,先隔离被指认货物,别把“有票”当成继续上架的许可。

误区三:一定要追到原厂,不然抗辩无效。很多普通零售交易无法由卖家控制全部上游。先把直接供货这一层做实;若对方针对上游来源提出具体疑问,再按疑问补材料,比盲目寻找最初厂家更有用。

误区四:采购合同写了“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自己就不用准备证据。合同可以用于内部追偿或说明双方约定,但不能替代你对实际进货来源、产品对应关系和销售行为的举证。

误区五:供应商说“放心卖”,就等于法律保证。口头承诺、聊天里的保证和宣传语都要结合付款、物流、产品资料等客观材料判断。供应商的说法不能直接替代专利比对或法院对证据的评价。

八、收到侵权通知后,按这个顺序处理

  1. 先锁定通知和期限。保存通知全文、专利号、权利人名称、被指认的链接或SKU、对方要求和平台倒计时。不要在聊天里先写“确实侵权”,也不要为恢复店铺权重而删除订单、进货单和库存记录。
  2. 再核对专利和商品。查专利类型、法律状态、权利人身份和授权文件,把被控产品的具体版本固定下来。销售者要分清对方是在主张制造、销售,还是把组装、贴牌等行为一并算入。
  3. 制作来源对应表。至少列出商品型号、被投诉链接、进货日期、供应商、订单号、发票号、付款记录、物流单号、收货数量、销售数量和现存库存。缺哪一项,直接标出来,不要用估算数字填满。
  4. 隔离高风险库存。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暂停发货、下架或把货物单独存放,但原始包装、样品和记录不要销毁。停止销售并不等于承认侵权,只是控制新增风险的经营动作。
  5. 按程序提交说明。平台申诉看平台时限和材料格式,法院答辩看诉讼文书和法定期限。提交时把“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和“即使落入是否有合法来源”分开写,别用一张发票代替两层判断。

九、哪些情况值得尽快找专业人士

如果对方已经起诉,或者平台要求在很短时间内提交不侵权说明;如果同一款商品来自多个供应商,发票、物流和实物对不上;如果你还参与了组装、改款、贴牌或定制;又或者供应商拒绝提供上游资料,就不适合只凭“我有进货票”作判断。

这时可以把专利授权文件、通知、被控产品照片、采购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和物流记录按时间排序,再请陶然律师判断:直接供货这一层是否已经闭合,是否需要向上追证,销售者与供应商的责任怎样区分。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最终仍要看专利保护范围、被控商品、交易链条和当时的主观状态能不能互相印证。同样一张发票,在材料齐全的交易里可能有用,在型号不明、供货人不清的交易里证明力就可能很弱,不能把本文的整理顺序当成个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