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块通常由专利权人先拿证据:先证明自己有权主张,再证明对方实施了什么,最后把权利要求逐项对应到被控产品或方法。被告不是一开始什么都不用证明;被指控方如果主张专利已终止、自己没有实施、属于现有技术、享有先用权或只是合法进货,要就相应抗辩提供材料。只有“新产品制造方法”这一类发明专利纠纷,制造同样产品的一方才可能承担证明制造方法不同的特别责任。

先把专利证书、登记状态、被控产品或方法、权利要求书和交易线索分别留好。不要把“手里有一张证”“产品长得像”“对方卖过货”混成一句结论。涉及举证责任时,先分清每一个事实由谁提出、谁更容易接触材料,再安排取证顺序。

一、三件事分别由谁先证明

争议位置通常先由谁证明要证明什么
权属和主张资格专利权人或依法有权主张的人专利证书、登记状态、权利变更、许可或授权关系,以及自己可以作为原告主张的依据
实施行为主张侵权的一方先证明被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或使用专利方法、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事实
方案比对主张侵权的一方先完成对应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何落到被控产品或方法上;外观设计则要拿授权图片、照片和被控产品作整体观察
特别的制造方法争议制造同样产品的一方只有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纠纷中,才需要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这不是一句“谁主张谁举证”就能全部说完。原告先把权利、行为和对应关系搭起来,被告再针对对方没有证明的地方提出反驳,并为自己提出的事实抗辩准备材料。某一项事实长期只有对方掌握时,可以考虑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这不等于可以完全不取证。

二、权属这一格:先证明自己有权来主张

权属不只看专利证书上写了谁。法院通常还会看起诉时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权利人有没有发生转让、出面的人是不是专利权人,或者是否属于可以依法主张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专利权已经转让但登记材料没有理顺,许可关系只写了使用没有写诉讼权限,这些都会让主体资格出现疑问。

权利人这一方应当准备:

  • 专利文本:专利证书、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还要保留授权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 状态材料:专利登记簿副本、年费缴纳或法律状态记录,以及涉及无效宣告、权利恢复、放弃或转让的文件。
  • 主体链条: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转让协议、许可合同、共同权利人之间的授权文件。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的主张位置不能混写。
  • 时间节点:申请日、授权日、转让登记日、许可期限和被控行为发生时间。行为发生在授权前,不能直接按授权后的侵权事实处理。

被告如果认为原告不是权利人、许可人没有授权起诉、专利已经终止或主张范围超过许可期限,也要把对应的登记记录、合同条款和付款材料指出来。只说“你没有资格告”而没有材料,通常不够把这项争议落下来。

三、实施行为这一格:先证明对方做过哪一种事

专利法第十一条把不同专利的实施方式分开写。发明和实用新型通常围绕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外观设计主要看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方法专利还要看使用该方法,以及销售、使用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而,一张商品页面截图可以支持“许诺销售”或“销售线索”,却不必然证明被告在工厂制造。

权利人要把行为、主体、时间和产品连起来。常见材料包括:

  • 公证购买或合规取证形成的订单、发票、快递单、付款记录和收到的实物;
  • 店铺页面、商品详情、广告、直播回放、报价单、经销商名录和平台后台记录;
  • 生产通知、入库出库单、委托加工合同、工艺文件、报关资料等能指向制造、进口或供货关系的材料;
  • 产品型号、批次、包装、商标、店铺主体、收款主体之间的对应记录,用来说明页面上的货确实与被告有关。

证据只证明到哪一步,就先写到哪一步。购买实物能说明一笔交易,不能自动推出被告是生产者;经销商页面能说明销售线索,也不能自动替代工厂的制造证据。被告若主张页面不是自己运营、货物来自合法供应商、没有实际交付,需提交店铺后台、授权链、进货合同和物流记录等反向材料。

四、方案比对这一格:不是看起来像,而是逐项对照

方案比对的起点是原告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先把独立权利要求拆成若干技术特征,再将被控产品或方法中的结构、连接关系、步骤、参数或功能一项项对应。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帮助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把没有写进权利要求的内容事后补进去。收到起诉状或平台通知后,先看对方到底主张哪一项权利要求,不要只看宣传页上的一句“高度相似”。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确定保护范围。关于专利认定的基本拆法,可先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再回到本案的授权文本和被控实物。

通常由原告先提交权利要求拆分表、产品实物或样品、说明书、产品说明、检测报告、技术图纸、操作记录等,说明每个特征在哪里。被告可以从几条线回应:

  • 缺少特征:被控产品或方法没有某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或者该特征既不相同也不属于可作相同判断的替代。
  • 对象不对:对方拿销售页面、外观照片来证明制造方法,或拿说明书实施例替代权利要求,证据对象与待证事实不一致。
  • 权利范围有问题:权利要求本身的文字、说明书解释和授权文本之间存在争议,需回到专利确权材料判断。
  • 抗辩事实:主张现有技术、先用权、合法来源、为行政审批所需而制造使用等,应当提交对应公开资料、实施准备记录、采购凭证或审批材料。

如果产品不能拆解、核心工艺在被告或第三方手里,原告可以先用外观、说明、销售材料和样品检测搭出线索,再申请鉴定、调查取证或责令提交相关材料。技术鉴定能回答技术事实,是否构成侵权仍要结合权利要求和法律规则判断。

五、唯一要特别记住的举证转移:新产品制造方法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是一条有严格前提的特别规则,不是所有方法专利、也不是所有产品专利都能直接套用。

这里至少要先核对三件事:

  1. 是不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能套用这一款。
  2. 是不是制造方法:争议要落在制造步骤或工艺方法,不是只拿产品名称、用途或外观作比较。
  3. 产品是不是新产品:要结合专利文本、申请日前公开情况和产品本身的技术特点判断,不能因为原告称它“新”就直接成立。

三个前提没有核清前,不要让对方用“产品相同,所以你必须交工艺”把责任一口推过来。反过来,若确实符合这条规则,被告一方应尽早整理工艺流程、设备记录、原料批次、质量文件和独立研发记录,并注意商业秘密保护;仅提交一句“我们的工艺不同”,往往难以说明差别在哪里。

六、常见误区:举证责任不会自动替你补齐证据

误区一:有专利证书,就等于对方必须证明自己不侵权。证书主要解决权利来源和状态,不能代替对被控行为、被告主体和技术对应关系的证明。

误区二:产品外形或名称接近,就等于技术方案已经对上。发明、实用新型要回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外观设计也要看授权图、产品种类和整体视觉效果,不能只截一处细节。

误区三:所有方法专利都由被告证明工艺不同。只有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纠纷才有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特殊安排。普通方法专利仍需按案件事实判断实施行为和对应证据。

误区四: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就是侵权结论。《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允许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提交评价报告,它用于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权利稳定性判断,不会直接替代侵权比对。

误区五:法院可以调查取证,所以自己不用留材料。调查取证有范围和条件。网页、订单、实物、函件、检测原始记录能先固定就先固定,等材料消失后再说“都在对方那里”,风险会更高。

七、收到通知或起诉后,按三张表走

不论是收到平台转通知、行政处理材料还是法院起诉状,先保存原文、送达时间、专利号、主张的权利要求和被指认的产品。不要先回复“我们承认相似”,也不要为了表明配合而删链接、改后台或丢掉生产记录。

  1. 权属表:记录专利类型、授权文本、当前状态、权利人、转让许可和授权范围,标出时间是否覆盖被控行为。
  2. 实施表:记录被告主体、产品型号、行为类型、发生时间、销售或制造证据,分清证据只到销售还是已经指向制造。
  3. 比对表:左栏放权利要求特征,右栏放被控产品或方法的来源、检测和图纸,中间写相同、缺失、待核,不要用“差不多”填格。

再根据身份决定下一步。权利人要补齐权属、行为和逐项比对;被告要先查专利状态、主张范围和主体关联,再整理不实施、缺少特征、现有技术、先用权、合法来源或审批例外等材料。若案件已进入侵权诉讼,还要把举证期限、鉴定申请和证据交换时间单独记下,别把平台申诉材料原样当成法院答辩。

八、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下面几种情况,不适合只靠一句“谁主张谁举证”处理:

  • 专利经过转让、许可或共同持有,现有权利人和出面起诉的人对不上;
  • 产品能买到但不能拆解,工艺、参数或源代码掌握在对方或第三方手里;
  • 对方主张的是新产品制造方法,双方对“新产品”和制造工艺是否符合特别规则有争议;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涉及评价报告、无效程序,权利稳定性和侵权对应要同时处理;
  • 已经收到限时平台通知、行政处理材料或起诉状,送达日和举证期限容易错过。

律师能做的是把权属、实施行为、方案比对和抗辩事实拆开,核对哪些材料已经能证明、哪些仍需申请调查或鉴定,不是保证一定认定侵权或一定排除责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