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简单说就是: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却在生产经营中实施了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判断不能只看产品像不像,也不能只看手里有没有一件自己的专利,而要把专利类型、保护范围、实施行为、许可情况和法定例外放在一起核对。
发明、实用新型常见的实施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通常看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先从专利侵权这个分类看清问题,再按下面的顺序拆开。
先看四个判断点,别把“用了技术”直接等同于侵权
遇到专利投诉、警告函或起诉材料,先问四个问题:
- 对方有没有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申请还没有授权,不能按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直接主张;已经终止、期限届满或被宣告无效的部分,也要按当前状态核对。
- 你的产品或方法有没有落入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为核心;外观设计看授权图片或照片中的设计。不是说明书写过的内容都自动变成保护范围。
- 你做的是哪一种实施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责任判断并不相同。外观设计的法定行为也不能机械套用发明、实用新型的“使用”。
- 是否有许可或例外:有授权许可的,要核对许可范围和期限;没有许可,也还要检查权利用尽、先用权、科研实验、临时过境等情形是否对得上。
产品只缺少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外观整体视觉已经拉开,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但这要回到授权文本和被控产品逐项比对。具体的认定尺子可参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
未经许可实施专利,通常包括哪些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把不同专利的实施行为列了出来。这里的“未经许可”,不只是没有签一份书面合同,也包括超出许可地域、期限、产品范围或销售渠道的情形。
- 制造:自己生产,或者安排他人按涉案技术或外观制造,都要查谁实际控制生产、谁提供图纸和模具、谁从中获利。只贴自己的品牌,不会自然排除制造环节的判断。
- 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用于生产经营,可能落入使用行为;方法专利还要看是否使用了专利方法,以及是否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许诺销售:公开展示、上架、报价、招商或发布可交易信息,可能进入许诺销售判断。尚未完成付款或交货,不代表当然没有这一行为。
- 销售:把涉案产品交付给买方并收取价款,通常要结合订单、发票、物流和收款记录核对。平台店铺、品牌方、经销商、代发货方的角色,不能只按店铺名称判断。
- 进口:将涉案产品进入中国境内,或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也可能落入法定实施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行为范围有自己的条文表述,重点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不要把发明、实用新型的“使用”一项原样搬过去。是否落入,还要结合产品种类和整体外观判断。
哪些情形法律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没有许可不等于每一种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侵权。法律为部分场景留下了例外,但例外都有条件,不能只截取一个名称来用。
- 权利用尽: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已经售出专利产品,或者售出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后对该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在符合条件时不再重复受专利权控制。关键是货源是否真来自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不能拿普通进货发票代替授权链。
-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只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需要同时看时间、来源、必要准备和后来是否扩产。
- 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按照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或互惠原则使用有关专利的,属于特定例外。普通进口销售不能套用这一条。
- 科研和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法律规定不视为侵权。以科研为名生产经营、批量供货或对外销售,事实可能已经超出这个范围。
- 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信息:专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在法定条件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为申报做样品和获批后上市销售,不是同一件事。
销售者还可能涉及合法来源规则:不知道产品是未经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通常影响的是赔偿责任,不等同于已经证明产品没有落入保护范围。制造者也不能拿进货单替代这项判断。
法律依据:把“行为”和“例外”分开记
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的条文,可以先记下面几组:
-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实施行为范围,分别列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
-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以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为准。
-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列出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实验、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信息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销售者、使用者在不知道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时,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说的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具体例外,第七十七条常见效果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收到材料后,先把主张写成“没有落入”“属于例外”还是“即使成立也涉及合法来源”,不要混成一句。
证据清单:四类材料要能互相对上
判断专利侵权不是只看一张对比图。材料最好按专利、产品、行为、时间四组保存:
- 专利材料: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当前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图片、法律状态、无效或变更记录、许可合同及许可备案资料。
- 产品和技术材料:样品、型号、批次、结构图、BOM、工艺流程、源文件、产品详情页、宣传图和版本变更记录。方法专利还要保存实际操作步骤和设备记录。
- 实施行为材料:采购、生产、入库、订单、发票、物流、收款、进口报关、平台上架和报价记录。要能看出哪家主体做了哪一件事。
- 例外材料:专利权人或许可人的首次销售凭证,申请日前的研发、开模、设备采购和试产记录,科研项目文件,过境运输文件,审批申报和样品制造资料。
材料要保留原始载体和形成时间。网页、平台页面和聊天记录先固定来源、页面地址、显示时间和关联订单,不要只留一张经过裁剪的图片。时间线如果前后对不上,先标出争议点,不能为了补齐故事改动记录。
常见误区:这些说法都不能单独下结论
- “我也有专利,所以不会侵权。”自己的专利只说明你可能拥有另一项权利,不能替代对他人权利要求的比对。
- “产品只改了一个参数,就一定安全。”参数变化是否改变了技术特征,要看权利要求写法和具体效果;不能只看宣传口径。
- “买来的货有发票,就肯定不侵权。”发票只能说明一笔交易,能否证明合法来源,要看供货主体、授权链和当时的交易背景。
- “专利已经申请了,就能阻止别人使用。”申请中的技术和已经授权的专利权不是同一状态,先核授权日和当前法律状态。
- “公开资料里有相似产品,就一定能抗辩。”现有技术抗辩还要核公开日、公开内容和被控方案之间是否真正对得上。
收到通知、平台投诉或起诉材料后,先做什么
先保存通知原文、专利号、权利要求或外观授权图、被指认链接和产品型号,不要在聊天里直接写“我们侵权了”,也不要为了回应平台而删除生产、销售或研发记录。
- 核专利:确认专利类型、授权状态、申请日、优先权日、许可情况和对方是否有权主张。
- 核行为:把制造、委托制造、使用、上架、销售、进口分别列出,标明实际主体和时间。
- 核范围:将权利要求或授权图片与被指认产品逐项对照,先标出缺少的技术特征、不同的外观部分或无法确认的资料。
- 核例外:如果主张先用权、权利用尽或合法来源,要单独做时间线和材料目录,不能只写一句“货是买来的”。
- 按期限处理:平台工单、行政通知和法院文书的期限不同,分别记录提交时间和所需材料。涉及诉讼时,管辖、答辩和证据安排不要等到最后一天。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起诉、行政处理或平台反复投诉阶段,可以咨询陶然律师,把专利文本、被指认产品、交易记录和时间线放在一起核对。具体案件的结论仍取决于专利状态、技术比对和证据能否互相印证,单看标题或一张截图还不够。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下面几种情况,不宜只靠模板回复:
- 对方同时主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产品也有多个型号,无法确定要对哪一件权利要求或授权图。
- 申请日前有研发、开模或试产记录,但后来扩产、换主体或改变了产品范围,需要判断是否仍在先用权的原有范围内。
- 货物来自多级经销商,只有发票没有许可链,销售者和制造者的责任边界说不清。
- 专利经历无效、变更、许可或部分权利要求调整,现有文本和投诉材料对不上。
- 已经收到法院文书、行政处理通知或平台限时工单,需要在短期限内决定是否停止某一行为、提交答辩或固定证据。
律师能帮助你把专利权利要求、实施行为、许可关系和法定例外拆开核对,但不能仅凭一份通知保证不侵权,也不能保证平台一定恢复链接或法院一定采纳某项抗辩。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最后结论要看完整材料和处理机关的认定。
售前咨询专员
回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