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但要把几种责任分开判断:制造、使用、销售等是专利法列明的实施行为;多人配合实施时,可能涉及共同侵权;广告若已经作出明确的销售意思表示,也可能属于许诺销售。不是每张产品广告都当然落入专利侵权,还要核对被宣传产品和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先按专利侵权的判断路径,把行为、产品和参与者分别列出来。
先分清三个层次
这道题容易把“做了什么”“几个人一起做”“广告写了什么”混在一起。实际判断时,可以先拆成三个问题:
- 有没有专利法列明的实施行为。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例,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都可能进入侵权判断。外观设计专利则要看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带有该设计的产品等行为。
- 被指向的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有广告行为,不等于广告中的每件产品都侵权。要把产品的结构、部件、连接关系、材料或参数,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逐项比对;外观设计则要看图片、照片所体现的设计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图片、照片为准,不能只凭宣传用语下结论。
- 多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销售商、生产商、广告代理或平台商家同时出现,并不代表当然属于共同侵权。还要看各方是否有共同安排、分工配合、明知并协助,或者共同控制了被指侵权行为。
广告什么情况下可能属于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不要求已经完成收款或交付。广告、店铺橱窗、展销会展示等方式,只要已经向不特定对象表达了出售相关商品的意思,就可能被纳入许诺销售判断。
实务中,可以重点看广告页面是否同时出现产品名称或型号、价格、库存、购买入口、交付方式、招商条件等内容。这些内容越具体,越容易被理解为正在作出销售表示。只有品牌宣传、技术介绍或泛泛展示产品外形,未指向具体交易的,是否构成许诺销售还要结合页面上下文判断。
还要再过一关:广告中的产品必须和专利保护范围发生对应关系。广告写着“某种结构”“某类功能”,不等于已经证明产品具备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反,如果详情页的型号、参数、图片和实物能够相互对应,权利人可能据此主张广告已经指向特定专利产品。
多人分工会不会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解决的是“责任由谁承担、各方关系怎样认定”的问题,不是把所有参与者简单相加。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聊天记录、供货安排、广告投放权限、收益分配和实际控制情况,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实施或相互配合。
例如,生产商提供产品和技术资料,销售商明知产品所涉专利仍按约定投放广告、接受订单,双方在具体项目中有明确配合,这种情形比单纯使用第三方平台发布一条未经审核的商品信息,更需要警惕共同侵权主张。但最终仍取决于双方的知情程度、行为内容和证据,不能只看谁出现在页面上。
广告代理也不是一概免责。若代理只是按客户提供的普通素材完成投放,和产品制造、销售没有其他安排,责任判断会不同;若代理参与制作专门指向涉案产品的交易页面,甚至参与订单和销售分工,案件风险就不一样。
法律依据怎么对应
- 《专利法》第十一条:列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的主要行为,其中包括许诺销售。
-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设计为准。
- 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把广告、橱窗陈列、展销会展示等作出销售商品意思表示的方式,纳入许诺销售的解释范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适用要回到具体行为和证据。
- 《专利法》第七十条:销售者、许诺销售者在不知道产品未经许可制造,并能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时,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不是对所有责任的当然豁免。
如果你还拿不准权利要求和被诉产品怎么对应,可以先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但不要把页面宣传的“同款”“升级版”等词直接当成法律结论。
收到通知后,先做这四件事
- 把网页留完整。保存广告链接、页面截图、发布时间、产品型号、价格、库存、购买入口和投放后台记录。能固定原始页面的,尽量保留原始文件和访问记录,不要只截一张裁剪图。
- 拿到准确的专利材料。至少要有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只看对方通知中的几句概括,容易漏掉限制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
- 按角色拆材料。把生产、供货、广告制作、投放、接单、发货分别对应到公司和个人,整理合同、聊天、发票、物流和后台权限。这一步是区分单独行为与共同配合的基础。
- 单独整理合法来源。销售商或许诺销售者如果并非制造者,应保留进货合同、发票、付款记录、供货商信息和对应批次。材料能否证明“合法来源”,要结合来源是否真实、交易是否正常等情况判断。
常见误区
- 误区一:没有成交就一定没事。许诺销售本身可以成为独立的判断环节,广告已经表达明确销售意思时,不必等到实际交货才讨论风险。
- 误区二:广告里没写专利号,所以不可能侵权。专利号不是判断广告行为的唯一条件,还是要看广告指向的商品以及它与保护范围的关系。
- 误区三:多人参与就一定是共同侵权。人数、平台身份或合作关系只能提供线索,不能代替对分工、知情和配合的审查。
- 误区四:有进货发票就完全不用应对。合法来源可能影响赔偿责任,但不能把制造、广告投放等其他行为一并抹掉,也不代表所有争议都会自动结束。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如果通知中同时指向生产、销售和广告行为,或者对方把多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建议尽早让律师按专利类型、权利要求、广告原文和交易链条逐项核对。尤其是广告页面已经下线、后台记录分散、供货商和投放方相互推责时,单靠一张截图很难还原完整事实。
你可以咨询律师,先确认需要保留哪些材料、哪些页面可以调整,以及是否需要提出不侵权抗辩或另行处理专利稳定性问题。广告的一个页面、多人一套合作,最后责任范围仍要看具体事实、权利要求和证据,不能只凭标题或通知中的概括判断。
售前咨询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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