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实施行为依法视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先说结论:不是所有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侵权。专利产品已经由权利人或者获许可的人售出,后续对这件产品的正常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通常落在权利用尽范围内;申请日前已有相同制造或使用,也可能依先用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临时过境、专为科研实验的使用,以及为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准备资料的特定制造、使用、进口,也要看《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的条件。判断时别只看“我有没有碰这个产品”,要把日期、行为、范围和材料逐项核对。关于专利侵权的其他认定问题,也要先回到具体技术特征和行为。

法律上有哪几类例外

1. 专利产品已经售出: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购买者及后续交易中的人对该件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原则上不再因为这些后续动作侵犯专利权。这就是常说的权利用尽。

这里有三个限定:第一,要证明产品确实来自权利人或获许可的销售链;第二,保护的是已经售出的那一件或那一批产品;第三,后续行为仍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拿到一件正品,不等于取得了按专利图纸继续生产的许可;拆解、改造后又做成新的产品,也不能只凭采购发票直接下结论。

2. 申请日前已经做过或准备做:先用权

先用权看的是专利申请日前。企业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为制造、使用作好了必要准备,才可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时间点不是专利公告日,也不是拿到专利证书的日期。

“我早就想过这个方案”通常不够。法院会看当时是否已有真实、具体、能够和生产或使用接上的准备,例如设备、工艺文件、原料、试制记录、订单或场地安排等。即使先用事实成立,继续的边界仍是原有范围;后来大幅扩产、换产品型号或把一项内部试制变成新的商业项目,都可能引出新的争议。

3. 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

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属于法定例外。

重点不在“东西从国外来”,而在运输工具是否只是临时通过、专利用途是否服务于运输工具自身设备,以及通行是否有相应的条约、协议或互惠依据。普通货物进入中国后在境内销售,不能仅凭“外国制造”四个字套用这一项。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可以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判断核心是用途和行为范围:是在验证技术、做对照试验、测性能,还是已经进入稳定生产、商业交付和市场销售。

实验室记录、项目计划、测试数据、样品流向,能帮助说明使用目的。把产品贴上“测试样品”的标签,却持续生产并交给客户,风险不会因为名称改变而消失。科研例外也不是一张可以覆盖所有生产环节的通行证。

5. 为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准备资料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此制造、进口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属于法律列出的另一项例外。它针对的是审批资料所需的特定活动,不是允许企业提前把专利产品当作普通商品销售。

这类事项要把审批要求、试验方案、样品数量、制造或进口批次和实际用途对应起来。资料准备与商业供货混在一起,事后再笼统说明“只是申报”,往往难以说清。

先判断例外,再看技术比对

法定例外解决的是特定行为能否落入“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范围,不代表所有争议都不用看专利保护范围。对方若主张产品落入权利要求,仍要先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诉产品或方法以及实际实施动作。需要了解一般认定路径时,可以参看专利侵权认定,但本篇只把它作为比对入口,不把它和近义页面混在一起。

比对完成后,再把自己的事实放进上面的五类例外中:是买到已经售出的产品,还是自行制造;是申请日前已有生产线,还是申请日后才开始;是运输工具自身设备,还是普通货物;是专门科研,还是已经对外交易。行为一变,适用的判断也会跟着变。

准备哪些证据更有用

  • 权利用尽: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记录、送货单、产品序列号、授权经销链资料,以及证明涉案物就是已售产品的照片和库存记录。
  • 先用权:能显示专利申请日前事实的生产日志、设备采购和安装记录、工艺文件、原料入库单、试制记录、订单、仓储记录。材料要能彼此对上,不能只交一份没有日期的内部说明。
  • 临时过境:运输工具登记或国籍资料、航线和过境时间、设备清单、设备使用目的,以及适用的条约、协议或互惠依据。
  • 科研实验:立项文件、实验方案、实验室记录、测试原始数据、样品编号、内部审批和样品去向,最好能区分实验材料与商品库存。
  • 行政审批:申报或审批文件、试验要求、样品数量及批次、制造和进口记录、交付对象与用途说明。

电子材料不要只保留截图。原始文件、邮件、后台记录、时间信息和纸面凭证要按时间顺序保存;涉及产品的,留存实物、包装和批次信息。证据之间如果互相矛盾,单项材料再漂亮也可能说服力有限。

最容易弄错的四件事

  1. 把申请日看成授权日。先用权的时间判断以专利申请日前为线,不能用后来公开或授权的日期替代。
  2. 把买正品理解成可以仿制。权利用尽通常只覆盖该件产品的后续流转,不会自动带来制造许可。
  3. 把合法来源当成不侵权。能够证明合法来源,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影响赔偿责任,但它与第七十五条的法定例外不是一回事,不能直接推出行为当然合法。
  4. 只看用途名称,不看真实流程。实验、过境、审批取样都要看实际目的、规模、去向和材料,不是换个称呼就能成立。

收到通知后怎么做

先别急着承认,也别随手删除订单、库存、研发记录或往来文件。把通知中写明的专利号、产品型号、销售链接、时间和对方要求单独列出来,再做一条时间线:专利申请日是什么时候,自己的制造或采购何时发生,产品后来经过哪些环节。

接着把行为拆开:采购、使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和科研试验不要混成一句“我只是卖货”。若主张先用权,重点整理申请日前和原有范围有关的材料;若主张权利用尽,重点核对来源和涉案产品是否同一;若涉及平台投诉、行政处理、财产保全或诉讼,还要留意通知中的期限和材料要求。

案件金额较大、涉及多批产品,或者对方已经采取投诉、禁售、保全等措施时,尽早把专利文件、产品样品、交易记录和时间线交给处理专利维权事务的执业律师查看。不要只拿一张发票或一份实验说明,就认定自己已经落在例外之内。

结尾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给出了几类明确的边界,但能否适用,仍取决于专利申请日、产品来源、真实用途、持续范围和证据是否吻合。不同案件的事实细节可能改变判断,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