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不是只要说一句“我不知情”,就能免掉赔偿。销售者要争取这项保护,通常要同时说明两件事:卖货时确实不知道商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且能把商品从哪里买来、通过什么正常交易取得讲清楚。即使赔偿责任有机会免除,也不代表可以收到通知后继续卖,更不代表所有侵权后果都会消失。
很多人把这类情况叫“善意侵权”。法律上更接近《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合法来源规则,属于专利侵权争议中的销售者抗辩。先把这条规则的边界看明白,再决定是答辩、和供货方追责,还是先处理库存。
一、免赔要过两道门槛
第一道是“不知道”。这里不是让销售者证明自己绝对没有听说过专利,而是要结合交易时间、商品情况、供货关系和收到通知的时间,看在销售行为发生时是否有理由知道商品涉嫌侵权。比如,进货时没有相关提示,供货方身份清楚,交易按正常商业方式完成,这些都可能成为判断材料。
第二道是“合法来源”。商品不是从路边不明渠道收来,而是通过能够核对的采购、代理、批发或平台交易取得。合同、订单、发票、付款记录、物流单、供货方信息要彼此对得上。只有一张发票,往往还不够;发票上的品名、数量、型号和实际被诉产品对不上,也会削弱证明力。
如果还分不清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可以先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不要把收到一份通知直接当成法院已经认定侵权。
二、《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保护的是什么
这条规则针对的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相关专利侵权产品的特定情形。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同时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的,重点效果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是赔偿,不是给商品贴上“合法”标签,也不是确认专利权人的指控一定不成立。
所以,免赔和停止侵害要分开看。法院仍可能根据案件情况处理停止销售、下架或库存等问题。销售者如果在收到明确通知后还继续上架、发货,后续行为是否还能说自己完全不知情,会变得更难解释;但通知到达前的每一笔交易,也不能只凭通知到达这一件事倒推全部都应赔偿。
如果销售者同时参与生产、改包装、贴自己的型号,或者明知产品来源异常仍反复进货,就不能简单套用销售者的合法来源规则。此时要把自己的行为拆开,看究竟是单纯销售,还是已经进入制造、许诺销售、使用等不同环节。
三、哪些材料最值得先留
- 进货资料:采购合同、订单、发票、付款流水、物流记录、入库单,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经营资质。
- 产品对应资料:产品名称、型号、批次、数量、包装照片、库存表,标明哪些货物来自哪一批采购。
- 销售资料:店铺链接、商品页面、出库单、客户订单和发货记录,尽量保留原始页面和形成时间。
- 通知资料:平台投诉、侵权通知、送达时间、通知中写明的专利号和被指产品,连同后台处理记录一并保存。
- 沟通资料:向供货方询问专利情况的聊天记录、邮件、对方的授权或进货说明;有过退换货、召回或风险提示的,也不要删。
整理时不要只做一堆截图。可以按“哪天向谁买了什么—何时卖出—何时收到通知—收到后做了什么”排一条时间线。法庭要核对的是商品、日期和交易主体能不能串上,不是材料数量越多越好。
四、四个常见误区
有发票就一定免赔。不对。发票只能证明一部分交易事实,商品型号、数量、来源和被诉货物要能对应。
自己不知道,就完全不用处理。不对。收到通知后仍要核对专利号、产品和库存,决定是否暂停新进货、下架相关链接或隔离库存。什么都不做,可能让后续行为更被动。
供货方有责任,销售者就不用答辩。不对。销售者是否免赔,要由自己提出材料证明;供货方是否另行担责,是另一条责任关系。
货卖得少,法院就不会判赔。数量少不等于自然免赔。赔偿、停止销售以及合法来源,是不同问题,要分别说明。
五、收到通知后按这个顺序做
- 先记下时间:保存通知原文、送达方式和后台记录,不要只记一个大概日期。
- 核对对象:把专利号、权利人、被诉商品型号、店铺链接和实际库存逐项对照,发现对不上时也保留差异。
- 暂缓扩大风险:在查清来源前,先暂停新进货和发货安排,别急着删除页面、聊天记录或库存资料。
- 找供货方要材料:用可留痕的方式要求说明来源、批次和供货依据,同时保留对方回复。
- 看清程序期限:如果已经收到法院文书,要按文书确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和证据;平台通知与法院文书的处理方式不能混为一谈。
涉及诉讼时,销售记录、采购链条和通知时间往往要一起解释。对期限、证据取舍或库存处置拿不准,可以咨询律师,让专业人士按实际材料判断能否主张合法来源以及需要承担哪些后续动作。
六、最后怎么判断
不知情销售能否免除赔偿,通常要看“不知情”和“合法来源”能否被证据同时支撑,还要看销售者收到通知前后的具体行为。能免赔,不等于不必停止相关销售;有采购凭证,也不等于当然没有侵权争议。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最终仍要以专利文件、交易记录、通知时间和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为准。
售前咨询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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