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认定,先看权利要求里的技术特征是否一项不漏地对应,再区分是字面落入还是等同落入。字面侵权主要比技术内容是否落在权利要求的通常含义内;等同侵权则要针对不相同的特征,继续看替换手段、功能、效果和本领域人员是否容易想到。只看产品外观像不像,不能直接得出结论。

本文主要讲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比对。若争议集中在产品外观,还要按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判断,可先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断

一、先确认要比的是哪件专利、哪一项权利要求

拿到通知、起诉材料或对方的比对表后,不要先争论“我的产品是不是更先进”。先把比较对象固定下来:

  1. 确认权利状态。查看专利证书、法律状态和授权文本,弄清对方主张的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以及被指向的实施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
  2. 锁定权利要求。对方如果主张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应该分别列出,不能只拿摘要或宣传页代替权利要求。
  3. 拆开技术特征。把部件、连接关系、位置关系、步骤、参数范围和作用关系分别列出来。一个长句里可能包含多个特征,不能把整句当成一个模糊概念。

做这张表时,可以把等同侵权单列一栏。这样能先看出哪些特征是文字和技术含义都对应,哪些地方确实存在替换,不会一开始就把两种判断混在一起。

二、字面侵权主要比什么

“字面”不是要求产品说明书里的每个词都和权利要求一模一样,而是看被诉技术方案的实际内容,是否落在权利要求文字及其通常技术含义之内。可以按下面几步核对:

  1. 比部件或步骤。权利要求写有某个部件、步骤或材料,被诉方案中是否确实存在对应内容。
  2. 比关系。有些权利要求的重点不在单个部件,而在连接、位置、顺序或配合关系。部件名称相同,关系不同,结论未必相同;反过来,换了名称也不当然脱离。
  3. 比参数和范围。数值、比例、温度、压力或尺寸属于限定内容时,要看被诉方案是否落在相应范围内,不能只凭“差不多”判断。
  4. 看是否一项不少。如果被诉方案已经对应了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另加一个部件或步骤,通常不会自动排除落入;但权利要求如何解释、附加内容是否改变了方案,仍要结合材料判断。

举个抽象例子:权利要求写的是A部件、与B部件的固定关系以及C步骤。被诉产品有A、B,也完成C,但B和A的连接方式不同,就不能只看三个名称都出现了,还要继续判断该连接关系是否真的相同,或者是否属于等同替换。

三、等同侵权要看替换特征,不是只看功能相同

如果被诉方案与权利要求存在一个或多个不相同的技术特征,才会进入等同判断。常见的比较角度有三项:

  • 手段是否基本相同。替换后的技术手段,是否仍采用接近的技术路径解决同一处问题。
  • 功能和效果是否基本相同。不能只说“都是为了让产品工作”,而要看被替换特征在整个方案中承担的具体作用,以及带来的技术效果。
  • 是否容易想到。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在被诉行为发生时,是否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这种替换。若必须经过新的技术设计、试验或长期摸索,判断就不能仅凭结果接近。

这三点不是机械打分。技术方案的整体配合、替换发生的位置、参数变化带来的影响,都会影响判断。功能相同而手段、作用关系差别很大的,未必构成等同;只改名称或把一个参数挪到相邻区间,也未必就能避开风险。

还要检查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授权文本以及无效程序中的陈述。如果权利人在审查或后续程序中为获得授权,已经明确排除了某种方案,后来又把同一范围通过等同主张拿回来,可能受到禁止反悔规则的限制。具体要看文件原文和当时的争议范围。

四、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的实施行为边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审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方案包含相同或者等同特征的,认定落入保护范围,缺少一个以上特征,或者有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认定没有落入该范围。

五、比对时要准备哪些证据

  • 权利基础材料: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 审查过程材料: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文件、授权时的修改文本,以及涉及相关特征的无效程序材料。
  • 被诉方案材料:实物样品、拆解照片、产品说明书、工程图、操作流程、网页或店铺页面。
  • 来源和时间材料:购买记录、订单、发票、网页留存、公证或见证记录,标明何时、从哪里取得。
  • 沟通材料:对方通知、平台转发内容、邮件、聊天记录和已经作出的回复。

证据不只是“证明卖过这个产品”。真正有用的是能把被诉方案中的某个结构、步骤或参数,和权利要求中的具体限定对应起来。技术资料缺失时,可以先保留现状,再让专业人员说明需要补哪一段。

六、收到侵权通知后,先做这几件事

  1. 完整留存通知。保存原文、附件、发送时间、页面链接和平台处置记录,不要只截取其中一句。
  2. 做逐项比对表。每一行写一个权利要求特征,右侧放被诉方案的证据,并注明“相同、不同或待核实”,不要用“看起来差不多”代替说明。
  3. 核对时间和范围。检查专利授权状态、对方主张的权利要求、被诉行为发生时间,以及是否还涉及已经下架或改版的产品。
  4. 谨慎作出回应。在技术和法律判断没有完成前,不要在邮件或平台回复中随意承认“产品一样”或“确实用了对方方案”。回应内容应当对应对方的具体主张。
  5. 分开处理经营安排和法律判断。暂停售卖、保留库存、调整页面等经营动作,不能替代侵权比对;是否继续生产、销售或谈判,要结合证据和风险再决定。

七、几个容易走偏的判断

  • 外观相似就一定侵权。技术专利先看权利要求,不能用整体视觉印象代替特征比对。
  • 改了名称就不侵权。法院看的是技术内容和关系,不是商品宣传用语。
  • 改了一个参数就安全。要看该参数是不是限定特征、变化是否真正改变技术作用,也要排查等同关系。
  • 对方有专利证书就不用再比。专利有效是前提之一,仍然要核对具体权利要求和被诉方案。
  • 只看独立权利要求。对方若主张了从属权利要求,从属项增加的限定也要单独核对。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如果已经收到停止销售要求、平台投诉、行政检查通知或法院材料,或者你无法判断某个连接关系、参数范围是否属于同一技术特征,最好尽早让专利律师把权利要求、产品资料和审查文件放在一起看。技术人员能说明产品怎么工作,律师则需要把这些事实对应到法律判断上。

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详评。字面还是等同,最终取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替换特征的作用、审查过程和证据质量;不同案件的判断可能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