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说结论:多余指定原则在现在的专利侵权比对里基本用不上了。权利要求里多写进去的那个技术特征,只要它白纸黑字列在权利要求书里,比对的时候就得算进来,不能因为它"多余"就直接甩开不比较。至于这个特征算不算多余,法院现在一般不看你事后怎么说,看的是权利要求怎么写。
这条说的其实是专利侵权比对里最基础的一条——全面覆盖原则。按现行规则,被诉的技术方案要能覆盖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算构成侵权;少覆盖一个,通常就不算。反过来,你在准备权利要求时每多写一个特征,就等于给自己比对时多设一道坎。
刚才讲的判断标准,展开看这篇关于专利侵权怎么认定的说明,里面把比对步骤拆得比较细。
"多余指定"这套说法哪来的?它是一套比较老的理论,大意是权利要求里如果有个特征其实无关紧要、属于笔误或者多余,就主张不该拿它卡人。可这些年司法实践的态度已经变了,法院基本按权利要求字面记载来,不再替你去解读哪个特征"多余"。你想在应诉时把这个特征摘出去,基本走不通。
实用角度给你几个点:
1. 如果你是权利人,起诉前先把权利要求看清楚,别把可有可无的特征写进去,回头把自己套住。
2. 如果你是被告,别指望一句"这特征是多余的"就脱身,更靠谱的路子是做技术特征的逐一比对,找出你方案里对不上的那一条,再往下谈。
3. 说明书里有、但没写进权利要求的特征,才是真正"进不了比对"的——因为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只用来解释。
这里就牵出被告应诉时最常见的坑了:很多人拿着说明书里的描述来辩,说"我这就是说明书里写的那样",却忘了比对只认权利要求。方向一错,后面多少证据都白费。
法律依据落在《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把全面覆盖原则讲得更直白:被诉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
所以"多写进去的特征要不要进比对",答案就是:只要它是权利要求里的一个字,它就要进。真觉得某个特征写错了、写多了,正路是走权利要求修改或者无效程序,而不是在比对阶段靠一句"多余"把它打掉。
至于具体到你手上的案子,哪个特征能撤、哪个必须留,得看权利要求原文、说明书的撰写方式还有对方的实际方案,不同案子的空间不一样。建议把材料整理好,找执业律师拿个具体意见,我不在这里替你下判断。
售前咨询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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