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FRAND原则的审查与费率确定
标准必要专利(SEP)将公共标准与私人专利权融合,具有特殊的权利结构。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防止专利劫持或反向劫持,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成为SEP许可谈判的基石与制度核心。
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行政与司法机关审慎判断前期谈判是否遵循FRAND原则,核心在于审查双方是否履行了双边善意谈判义务。这一判断通常贯穿于谈判的各个阶段:首先,专利权人需向实施者发出明确的侵权通知,实施者则需表达按FRAND原则谈判的意愿。随后,专利权人须提出包含具体许可费率及计算方法的书面要约;若实施者不接受,应勤勉回应并提出符合FRAND的反要约。若实施者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或不积极回应要约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具有明显过错。此外,FRAND原则的内涵需从两个维度综合把握:“公平、合理”强调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即许可费不应造成费率堆叠而影响产业;“无歧视”则强调个体间的关系,要求在相似条件下同等对待。
当双方因违背善意谈判义务或对费率存在实质性分歧而未能达成许可协议时,行政或司法机关需确定合理的FRAND许可费率。目前,国际与国内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两种主流计算方法,并常将二者结合进行交叉验证:
第一种是自上而下法。该方法首先确定实施某一标准所需支付的行业总许可费率,再根据涉案专利权人的SEP在标准中的占比计算目标费率。例如,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采用此方法,以5G多模手机净售价为计费基础,确立了5G标准的累积费率及诺基亚的专利占比。该方法的优势在于能有效防止费率堆叠,保障实施者的总体成本可控。
第二种是可比许可协议法。该方法参考专利权人与第三方在类似商业背景下达成的历史许可协议。法院会从许可标的、地域范围、商业条件及缔约背景等维度严格审查协议的可比性,并据此推导出合理费率。
在维权实务层面,我国法律为SEP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款明确,若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义务且实施者无明显过错,法院一般不支持颁发禁令;反之,若实施者存在明显过错,专利权人有权请求停止实施。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为应对域外法院的管辖权争夺,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禁诉令或反禁诉令,以维护自身的正当程序权利和司法主权。综合而言,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实施者,均应在谈判全过程中积极履行善意义务,并妥善保全费率计算证据,以在潜在的法律程序中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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