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实物无法获取:产品图纸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证据效力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277号指导性案例的分析
(一)问题缘起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然而,当被诉侵权产品安装于高温高压蒸汽管网等特殊场景中,拆解不仅技术难度大、成本高,更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面临"取证不能"的困境——若机械要求必须以实物为比对对象,将实质上剥夺权利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第277号指导性案例——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正是为破解这一难题而生。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一致认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产品图纸可以作为专利侵权技术比对的依据。
(二)基本案情
2006年8月,宋某根申请了"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2007年获授权,2011年专利权转让给江苏宏某科技公司。该专利旨在解决传统旋转补偿器在高温高压工况下的密封泄漏问题,核心在于增设端面密封件并使密封腔空间大小基本不变。
2013年,广西某湾热电公司通过招投标采购了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生产的122台旋转补偿器,用于石油供热蒸汽管线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宏某科技公司亦参与了投标,初始报价为每台8.82万元,而远某波纹管公司以每台4.364万元的价格中标,合同总价约542万元。
2018年,宏某科技公司以远某波纹管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因被诉产品安装在运营中的高温高压管道上,无法拆解获取实物,宏某公司主张以采购合同附图作为技术比对依据。
(三)裁判规则
1. 图纸可以作为技术比对依据
法院确立了"实物比对为原则,图纸比对为例外"的规则,明确在以下条件下可将图纸作为比对依据:
条件一:实物获取或拆解存在客观障碍。 本案中,被诉产品用于流体介质传输管道,从正在运营的传输管道中拆解存在技术困难,并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重大损失。
条件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 法院从以下维度进行审查:
合同约束力: 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明确约定,详细设计图纸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
修改记录核查: 买方广西某湾热电公司经核查确认未收到过设备图纸修改的文件。
行业属性约束: 案涉产品属于特种设备,设计施工具有严格的行业标准,任何未经论证的设计改动都可能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远某波纹管公司虽称其变更了技术图纸,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据此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合同附图与被诉产品实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该附图可以作为技术比对依据。
2. 静态图纸可推断工作状态技术特征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被诉产品是否具备专利"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被告抗辩称,其产品选用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因材料柔性和热膨胀特性,密封腔在高温高压工作状态下空间将缩小。
法院从以下角度予以回应:
发明目的解释: 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相关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是产品在工作状态下的关系,而非静止状态。
技术人员视角: 图纸虽反映静态形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据此分析出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空间大小的变化趋势。
技术事实查明: 被诉产品选用的固体密封件在临界压力之下的正常工作状态中将保持相对稳定的体积和形状,仅产生非常微小的形变;无论金属还是石墨,热膨胀系数都在10⁻⁶/℃量级,对密封腔空间大小变化的影响非常微小。
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产品的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大小基本不变,具备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四)规则延伸
在第277号指导性案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316号案中进一步发展了相关规则:
当专利权人已尽力举证并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较大可能性,且不具备勘验条件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被诉侵权人有能力举证但不提交相反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该案中,法院推定被诉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与被告电子样册中所展示的相同系列产品结构图一致,判决侵权成立。
(五)实践启示
对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用纸打仗"。 合同附图、技术协议、招投标文件、产品说明书、型号目录等都可能成为技术比对的替代依据。权利人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收集和保存这些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重视合同条款的设计。 在参与项目投标或技术合作时,应关注合同中关于图纸一致性、修改程序等条款的约定,这些条款可能在日后成为维权的关键依据。
第三,善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当被告有能力提供被诉产品技术方案而拒不提供时,可请求法院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对被诉方的警示
第一,图纸修改必须留痕。 若对产品设计图纸进行了变更,必须保留完整的修改记录、变更通知及买方确认文件。若随意修改图纸却不留下记录,一旦陷入侵权纠纷,将难以自证清白。
第二,不能仅靠"拿不到实物"进行防御。 第277号案例已明确,实物取不到不等于法院没有比对依据。只要图纸与实物一致性能被证明,比对一样可以进行。
第三,技术抗辩需有充分证据支撑。 如主张材料特性导致技术特征不同,需提供有效的实验数据或鉴定意见,仅凭理论推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六)结语
第277号指导性案例填补了"实物难以获取"情形下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空白,体现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追求。法院穿透了"实物比对"这一形式要求,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审查,抓住"被诉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专利保护范围"这一实质问题,确保了专利权人不会因客观障碍而丧失司法救济权利。这一裁判规则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范例,也为大型设备、嵌入式系统等特殊场景下的专利维权提供了重要指引。
售前咨询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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