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电子商务与智能硬件深度融合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组织化特征日益明显。部分经营者通过在香港等地设立与知名商标名称近似的“影子公司”,再由内地多个关联企业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生产、销售,形成分工协作的侵权链条,试图利用法人独立地位规避法律责任。面对此类隐蔽的侵权模式,权利人应如何穿透侵权伪装、锁定责任主体并主张连带责任?
一、 刺破“影子公司”面纱,认定实际控制主体为侵权责任人
“影子公司”往往仅是侵权行为的“马甲”,要追究幕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需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穿透”。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分为纵向否认与横向否认两条路径。
在涉“影子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进行穿透式审查。例如,在马某公司诉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中,宋某伦在香港登记设立与原告“马勒”商标近似的“德国马某汽车精养制造有限公司”,随后与内地家族企业分工合作进行授权加工和经销。法院最终刺破“影子公司”面纱,认定内地实际控制主体为侵权责任人。在诺和诺德公司诉其乐大帝公司等案中,法院亦明确指出,虽企业名称系在香港注册,但在内地使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
认定实际控制主体的关键事实包括:一是人员与地址混同,如关联公司股东、高管完全相同,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一致;二是业务混同,各公司在侵权链条中分工协作,对外视为统一经营主体;三是异常资本变动,如共同控股股东在诉讼期间同步大幅减资以逃避债务,这可作为认定股东滥用控制权、具有主观恶意的关键证据。
二、 多主体分工协作下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的认定
在多主体参与的侵权网络中,确定连带责任范围的核心在于认定“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认定要求各主体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配合的侵权行为。在短视频电商领域,侵权者常采用“化整为零”策略。例如在“加点滋味”商标侵权案中,四家关联公司人员交叉、业务混同,分别负责运营抖音账号矩阵盗用视频引流,以及开设店铺销售自有杂牌产品。法院认定其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判令承担连带责任。在苏州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中,8家关联主体通过“采购样品—委托生产—多店分销”模式协同实施侵权,同样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部分主体未直接实施物理制造行为,只要其在商业链条中起到组织、控制作用,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家庭制品公司诉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金华公司获取商标授权、选择厂家、确定样式并负责销售,处于中枢地位;广州、浙江两公司虽未直接制造,但通过审核外观和控制防伪标签数量实施了控制。最高法院认定各方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改判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权利人的维权实务指引
面对组织化、链条化的“影子公司”侵权,权利人应建立全链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取证阶段,不仅要固定侵权产品本身的证据,更要通过工商信息、域名备案、股东交叉关系等深挖侵权链条,将所有参与引流的“影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内地关联企业乃至幕后股东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应善于运用律师调查令调取销售数据,针对侵权者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行为,主张综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让侵权者为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只有通过精准的横向与纵向双重穿透,才能有效打击产业链式侵权,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售前咨询专员
回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