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对方的专利号,先看专利证书上写的类型——发明或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这两类专利的侵权比对方法完全不同:发明和实用新型拆权利要求书,逐条对技术特征;外观设计看产品整体视觉印象。方法用错了,自己做出来的判断和法院可能完全相反。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拆权利要求,逐条对技术特征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实操时分三步走:

第一步:找到独立权利要求。打开专利公告文本,翻到权利要求书,第一条通常就是独立权利要求。它用一句话描述了这件专利保护的完整技术方案。

第二步:拆技术特征。把独立权利要求里的技术方案按结构、步骤或组成拆成一条一条的技术特征,列成表。比如一条权利要求写"一种包含A部件、B部件和C连接结构的装置",就拆成三条:A部件、B部件、C连接结构。

第三步:逐条比对。把被控侵权产品也按同样维度拆开,对着表格一条一条核。判断标准是:被控产品是否包含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条技术特征。全部对上才可能构成字面侵权;少了一条就不构成。

还有一种情况:某条技术特征不完全一样,但用的手段基本相同、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达到的效果也基本相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这叫等同特征,也可能构成侵权。等同比对比字面比对复杂得多,通常需要技术人员或律师协助判断。

二、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观察,看的是视觉印象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比对方法和发明、实用新型完全不同,不拆技术特征,看的是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

怎么比:把专利授权公告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六面视图和立体图)和被控产品实物或照片并排放。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整体看两者在形状、图案、色彩上是不是产生了基本相同的视觉印象。

重点看什么:容易被看到的部位(正面、使用面)权重比背面和底部大。设计创新点(和现有设计不一样的地方)对判断影响更大。如果创新点上两者高度相似,即使其他地方有差异,整体视觉印象仍可能判定为相近似。反过来,如果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创新点上,即使其他部位相似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三、两套方法最关键的区别

发明/实用新型的比对对象是权利要求书里的文字描述,拆的是技术特征,判断标准是"是否全部覆盖"。外观设计的比对对象是专利图片,看的是整体视觉效果,判断标准是"一般消费者是否会混淆"。

收到投诉后常见一个错误:把外观设计当发明来拆特征——觉得"我的颜色不一样,不侵权";或者把发明当外观来看——觉得"我的产品外形完全不同,不侵权"。这两个方向都可能判断错误。具体怎么认定专利侵权,可以先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里的判断框架。

四、法律依据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了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常见误区

"功能差不多就是侵权"——不一定。发明和实用新型比对的是技术特征,不是功能。两件产品功能完全相同,但实现功能的技术方案不同(比如一个用齿轮传动、一个用皮带传动),不一定构成侵权。

"外观有一个地方不同就不侵权"——也不一定。外观设计看整体视觉印象。局部差异如果不在设计要部(创新点),对整体判断影响不大。改了颜色、换了纹路,但整体轮廓和设计创新点高度相似,仍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对方专利图和我的产品看着不像"——要看对的东西。发明和实用新型不比外观,要比权利要求文字。别拿产品照片和专利附图对着看就下结论。关于专利侵权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建议先理清楚再做判断。

六、自己做完初步比对之后

自己按上面的方法做一遍初步判断,大致能知道风险高还是低。但有几种情况,建议找专利方向的律师介入:

  • 涉及等同侵权判断,需要技术人员出具比对意见
  • 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写得很模糊,自己拿不准保护范围
  • 已经收到法院传票或平台冻结通知,需要在限期内提交答辩材料
  • 想主动发起专利无效宣告来反制

做完比对发现确实有风险、要决定下一步走协商、投诉还是诉讼,也建议在律师帮助下选路径,避免在时效和证据上出问题。

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