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专利文本,不要先看App像不像:如果对方主张的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把独立权利要求拆成一个个技术特征,按App和服务器的实际运行步骤逐项对应;如果主张的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则按授权图片、照片里的界面与产品外观比较。功能相近、页面相似,都不能单独推出侵权。对专利侵权的总体判断,可先参照专利侵权这一主题的认定框架,再把规则落到涉案App的具体版本、操作流程和技术资料上。

收到起诉状或权利人通知后,先保存材料,不要急着承认或删除旧版本。把专利号、授权文本、被指向的功能页面、App版本号和收到材料的日期记下来,后面的比对才有对象。

一、先确认专利类型和保护范围

第一步不是找“哪里像”,而是确认对方拿来主张的权利是什么。先查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和法律状态,区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还要看权利要求对应的授权文本,而不是只看宣传材料或一张专利证书封面。

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帮助理解图片或照片表达的内容。这一规则见《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专利认定的通用判断路径,可再看专利侵权认定的整体框架,但App案件仍要回到涉案专利的具体文本。

如果权利要求本身存在表述不清、缺少说明书支持等问题,也要把问题标出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要求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个审查不等于已经得出不侵权结论,却会影响后续如何理解和拆分技术特征。

二、软件方法或系统专利,按技术特征逐项比

1. 先拆独立权利要求。把一项权利要求分成输入条件、处理步骤、数据关系、设备或模块、输出结果等部分,并把“先后顺序”“触发条件”“数据如何传递”单独列出。不能只把“登录、下单、推荐、支付”几个功能名称抄进表格,因为这些名称不能代替权利要求中的技术限定。

2. 再看App和服务器实际做了什么。用与被诉版本一致的安装包、测试账号和设备,记录从触发操作到返回结果的全过程;必要时在合法取得的范围内核对网络请求、接口返回、后台日志、技术文档和源代码。要分清是App本地完成步骤,还是服务器完成步骤,也要看两者之间的调用关系是否对应权利要求。

3. 做一张可复核的比对表。每一行放一个技术特征,至少列出“权利要求原文、被诉产品中的对应位置、证据来源、相同点、差异点、尚待核实事项”。如果只比对了产品介绍、演示视频或页面文字,没有验证实际运行过程,结论会停在猜测层面。

专利侵权判断通常要求被诉方案落入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某个特征写法不同,也不能仅凭字面差异直接排除,还要结合技术关系、作用和专利文本判断是否属于同等替换。最终由有权机关结合证据作出判断,不能由一张功能清单代替。

三、如果主张的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

界面被指侵权,先看授权图片或照片是否把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以及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用途和界面状态。比较时应尽量使用相同或接近的页面状态,分别记录整体布局、主要图形、图标形状、文字排列、色彩组合、边界位置和动态变化等外观要素。

页面都能完成搜索、支付或播放,不代表外观设计相同;反过来,页面功能名称不同,也不代表外观差异一定足够。外观比较重在相关公众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单独挑一个按钮或一个通用图标,不能代替整体观察。若对方主张的是方法或系统权利要求,则仍须回到上一节,按技术步骤和技术关系进行比对。

同一App可能同时涉及专利、著作权或商标等不同权利。代码、文字、图片、图标和页面布局的争议,所需的权属材料、比对对象和判断标准并不相同,不能把“界面像”直接写成“软件专利已经侵权”。

四、技术比对要留哪些证据

  • 权利范围材料: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照片,以及法律状态查询记录。
  • 被诉方案材料:App安装包、版本号、发布日期、应用商店页面、用户协议、产品说明和被指向的功能截图。
  • 运行过程材料:同一版本下的操作录屏、逐步截图、测试时间、设备和账号信息、网络请求与接口返回;能够合法取得后台记录的,也一并留存。
  • 技术来源材料:源代码、提交记录、需求文档、设计稿、外包合同、开发人员交付记录,注意保留原文件和形成时间。
  • 争议及抗辩材料:起诉状及附件、权利人通知、送达凭证、先前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公开资料、产品上线和销售使用记录。

截图不能只截结果页,最好把进入路径、版本信息和关键步骤连起来;录屏文件要保留原始文件,不要只留下经过剪辑的片段。对服务器日志、源代码等材料,应先确认取得方式合法,无法取得的部分可在比对表中标成“待核实”,不要用推测填空。

五、被诉后怎么安排下一步

  1. 记下法院文书载明的答辩、举证和开庭日期,核对送达方式,不要因内部转交耽误期限。
  2. 把对方主张的专利号、具体权利要求、被指侵权行为和赔偿项目逐一摘出,确认每一项是否有对应证据。
  3. 按独立权利要求先做初比,再检查从属权利要求;界面争议则另做图片或照片对照,避免把两类标准混在一张表里。
  4. 审查是否存在未实施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缺失、专利权失效、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等问题。《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诉方有证据证明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 若材料涉及多个版本、后台系统或代码权限,尽早让执业律师和懂研发的技术人员共同核对。需要按案件材料确定比对范围时,可以咨询执业律师,但律师意见也要以能取得并提交的证据为基础。

《专利法》第十一条列明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专利实施行为;App提供的是软件服务、后台系统还是随设备交付,可能影响行为性质和证据重点。最终结论仍要以专利文本、App实际运行证据及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审查结果为准,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