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直接给个数:先用权不是让你随便扩产,法律只保你申请日之前已经做了、或者至少做足准备的规模。很多被诉侵权的厂家一听说有先用权就以为能敞开了卖,其实这条抗辩的门槛和边界卡得很死,能保留多大产销规模,关键看你手上有没有能证明「申请日前已实际实施或已做好准备」的硬证据。

先用权在《专利法》第七十五条里写着,核心就两条:一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你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二是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能越过老底往外扩。判断第一步,先回到 侵权抗辩 这条线,看看自己到底踩的是哪种情形,是已经正式生产了,还是只到准备阶段。

这里最容易出岔子的就是「原有范围」四个字。法律条文没有把范围写得一清二楚,各地法院理解并不完全一致。通常的理解是:申请日前的实际产量、生产线规模、准备投入的设备厂房,就是你能继续保留的天花板。想扩产、上新设备、加开几条线去抢市场,那部分一般不在保护内,容易重新落回 专利认定 的范围里。换句话说,先用权保的是你已有的家底,不是你后来的野心。

证据是关键。你拿不出申请日之前的记录,这条抗辩基本立不住。建议准备:申请日前最早的采购合同和发票、生产设备的购置凭证、厂房租赁协议、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员工社保或工资流水、已经做出来的样品或半成品照片、以及申请日前就开始的销售单据。这些时间戳越早、越连续越好,最好能做公证固定。

常见误区一并说清。一是以为「申请日当天才买设备也算」,不行,关键是申请日之前已经完成准备;二是觉得「先用了就能一直用」,忽略了只能在原有范围继续的限制;三是把先用权当成能正面对抗权利人全面免责的挡箭牌,其实它只是给申请日前的老使用者留了个口子,范围之外的照样算侵犯。

真的走到被告这一步,别急着认,也别急着扩产,先把时间线捋清楚。手头证据能不能拼出「申请日前已实施或已做好准备」这条,直接决定先用权抗辩能不能用,也决定了你在 被告应诉 里怎么摆证据。情形复杂时建议整理好采购、生产、销售全链路记录,交给懂专利的执业律师逐项核一遍,具体能保留多少规模、哪些动作有风险,不同法官把握的宽严也不一样,个案结果没法给你打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