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那些外观侵权案例,不是让你对号入座谁赢了。法院通常先看是不是同一类或相近类产品,再站在普通买家位置看整件第一眼像不像;设计要点、看得见的面、惯常造型会加重或减轻权重。别人判决里的货,套不到你这一款。
对方这件中国专利稳不稳、你是不是实施人,先看 专利侵权怎么认定。整件怎么摆、要部权重放哪一步,见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判断。下面只回答:判决和案例评析真正在比哪些点,读的时候该抽出哪几格,不要把别人的货当成你的结论。
案例先当对照清单,不要当时运模板
拿到一份写着「外观近似成立」或「不近似」的材料,最容易做的两件事都错:一是按产品名对号,觉得杯子案能套自己的杯子;二是按改动幅度对号,觉得别人改了颜色没事、自己改个圆角也没事。法院比的不是「像不像一个故事」,是同一套字段有没有填上。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样子: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组合。它不保护内部怎么转、好不好用。读案例时,先确认判决打开的是外观证书上的图片或照片,不是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也不是宣传文案里的卖点。
做 专利侵权比对 之前,先把案例里反复出现的比对点拆成清单。法院通常按这个顺序问,缺一格就还谈不上「和那份判决一样」:
- 产品种类相不相近: 相同或近似要落在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上。种类按用途来认,可以看简要说明、分类、功能和实际销售使用情况。杯子去套椅子,后面的「长得像」没有落点。
- 谁来看: 判断主体是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也就是会买这个品类的普通人。不是工业设计师,不是开模师傅,也不是专利权人自己。只有拆开、量公差才看得出的差,通常进不了这一步的主战场。
- 比什么文本: 保护范围以授权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用来解释,不能靠口头补一个「我真正想保护的那个角」。授权的是局部外观,只对那一块局部。
- 整件第一眼: 根据授权设计和被指认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作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差异,才往相同上靠;没有实质性差异,才往近似上靠。某一处局部像、整件轮廓和图案已经拉开,常常还到不了这一步。
- 哪些特征权重大: 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外观区别于现有设计的那些特征,通常影响更大。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以及对整体视觉没有影响的材料、内部结构,通常不予考虑。
- 设计空间大不大: 空间较大时,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较小区别;空间较小时,较小区别更容易被注意到。设计空间用来校正「普通人会注意到哪一层差别」,不能单独拿来替换整件观察。
所以一份案例真正说明的是:法院把上面这几格填完之后,才说出相同、近似或不近似。它说明不了「这个品类一定侵」或「改色一定不侵」。
法律依据:图片为准,相同近似是裁判思路
现行《专利法》(2020 年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里,和「案例里法院在比什么」直接相关、条号可以核对的是这些:
- 第二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的是样子,可以是整件,也可以是局部。
- 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没有单独列出「使用」。买回家自己用一件,和工厂按这个外观开模量产,不是一回事。
- 第六十四条: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图片或照片。第六十四条没有把「整体视觉」「要部」「设计空间」写成法条原文,不要把裁判思路抄进这一条。
- 第六十六条:外观设计打侵权时,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评价报告看的是权利稳不稳,不是代替整件观察,也不是一份案例的胜负说明书。
法院怎么看「像不像」,写在司法解释里,不是第六十四条多出来的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 号)里,和比对点直接相关的是这些:第八条,相同或近似要落在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上,才谈得上落入保护范围;第九条,产品种类按用途来认;第十条,判断主体是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第十一条,对整体视觉效果作综合判断,正常使用时看得见的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通常影响更大,整体视觉无差异认定为相同,无实质性差异认定为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 号)第十四条还写了设计空间。读案例时看到「设计空间较小,细微差别也被注意到」,对应的是这一条的校正作用,不是另立一套比法。
证书上其实是发明、要比权利要求,见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断。证书上其实是实用新型、结构和外观要拆开,见 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证据清单:读判决抽出字段,自己对货另备一摞
材料分两摞。第一摞用来读懂别人的案例在比什么,第二摞用来对你自己的货。不要把网上的案情摘要直接贴进回复。
读判决或评析时,按格抽出,缺的就标明「这份材料没写」:
- 专利号、授权视图有几面、简要说明有没有写设计要点、授权的是整件还是局部。
- 被控产品的名称、用途、销售类目,法院怎么认定种类相同或相近。
- 比对时用的是授权图对实物、对店铺主图,还是只截了最像的一张局部。
- 法院点名的区别特征落在轮廓、图案、色彩组合,还是次要装饰;有没有把惯常造型单独拿掉再看。
- 有没有讨论设计空间、可见面、功能性设计;结论写的是相同、近似,还是不近似。
对自己的货,另备能填同一套格的材料:
- 对方外观的授权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当前法律状态和权利人。
- 被指认这一款的实物多角度、店铺主图、详情页,时间和网址一起留。正常使用时看得见的面要齐。
- 产品名称、用途、销售类目,用来判断种类相不相近。
- 一项对一项的对照:轮廓、图案、色彩组合、局部外观各落在哪;改过的是颜色、圆角,还是把区别特征整块换掉。
- 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同类设计,用来说明哪些是惯常造型。这是抗辩方向的材料,先收齐,不要和整件照片揉成一袋。
网页截图能证明页面曾经在,通常撑不住「整件不像」或「和某份判决一样」。东西还在卖,先别为了「看起来诚恳」把链接、开模图和库存记录清掉。
常见误区
误区一:按产品名对号入座。 杯子案、灯具案、包装案说明的是那一套视图和那一款被控产品。品类相同,用途、可见面、设计空间仍可能完全不同,结论不能搬家。
误区二:只看案例里改了什么。 别人改了颜色被认定不近似,往往是因为色彩本身就是授权视图的一部分,或者区别特征本来就在花纹。你的专利要点在轮廓,换色也可能仍被看成近似。改动清单代替不了整件第一眼。
误区三:拿设计师或开模师傅的眼睛去读判决。 一般消费者不会拆机、不会对公差。案例里如果写了「细微差别」,先看当时设计空间小不大,不要默认自己量出来的零点几毫米也能拉开。
误区四:局部外观授权,却用整机其他面来扩或来挡。 局部就对局部。没授权的那些面,既不能拿来扩大保护,也不能单靠「别处不一样」把已经对上的局部抹掉。
误区五:找到一份支持自己的案例,就当成可以发的结论。 案例没有统一编号让你对号。权利稳不稳、种类对不对、视图齐不齐,都还要回到自己的文本和自己的货。评价报告和对比文件要另看,不能只凭「网上有胜例」下结论。
读完案例,先填自己的格,再决定回不回
先固定通知或投诉原文、专利号、授权图和简要说明,以及被指认的那一款主图或实物。不要先回「我们和某案一样,所以侵权了 / 所以不侵权」,也不要按对方数字认赔。
然后只对四件事:产品种类相不相近;整件第一眼有没有实质性差异;设计要点或区别特征落在哪;正常使用时看得见的面是不是对得上。种类不对或整件已经拉开的,先把不近似说清楚;整件仍近、区别特征还在的,再单独决定停售、改款还是谈。
这一步不要把别人判决的结论抄进回复。案例只帮你检查有没有漏格,填格仍要用自己的图和自己的货。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下面几种情况,自己按一篇网文案例或一句「我们和那案一样」下结论,后面很难改口:
- 手头只有案例摘要,没有授权视图和被指认产品的多面照片,却已经在群里认了或否认了。
- 简要说明没写清设计要点,对方却拿某份判决里的「要部」来指定你的某一个角。
- 授权的是局部外观,双方在争「到底比哪一块」,网上案例又全是整件产品。
- 品类设计空间很小,细微轮廓差能不能拉开整体视觉,两边各拿一份案例说相反的话。
- 已经收到平台限时下架、行政约谈或起诉状,评价报告、现有设计和整件对照要一起做。
律师是帮你把案例里的比对点对到自己的授权图和自己的货上,判断先取证还是先说明不近似,不是保证「找到类似案例就一定不侵权」,也不是保证指出一个要部就能定案。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也可联系 陶然律师,把授权视图、简要说明、被指认的那一款货,以及你准备当依据的那份案例说明放在一起,看现在缺的是种类、整件第一眼,还是区别特征根本放错了位置。
售前咨询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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