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全部无效、决定也已经登记公告,一般不能再拿这件专利去告侵权。部分无效要看剩下的权利要求还对不对得上产品。决定刚出来、三个月行政诉讼窗口还在,侵权案子常常先停一停,等这根轴有结果再往下走。

产品或方法到底对不对得上权利要求,见 专利侵权怎么认定。无效请求怎么提、口审和对比文件怎么准备,见 专利宣告无效怎么申请。下面只回答:决定拿到手之后,侵权案这一头停不停、还能不能继续告。

先对三天时间线,再问还能不能告

「被无效了」不是一句话。动手认或不认、撤或不撤之前,先把日期和主文摊开:

  • 决定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还是维持专利权。主文写的是哪几项权利要求,不要只看封面有没有「无效」两个字。
  • 收到通知日: 专利法给的三个月,从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算,不是从你听说、也不是从微信群转发日起算。
  • 侵权案节点: 还没立案、一审审理中、已经中止、已经判决或已经执行,四种处境对决定的用法不一样。

判断能不能继续告,看的是你在侵权案里主张的那一项还在不在,不是证书还在抽屉里。全部无效,主张项没了,一般不能再按这件专利往下告。部分无效,只拿决定里维持住的项,重新看产品对不对得上。维持有效,无效这根轴没把权利砍掉,侵权案回到比对和赔偿,不在这页展开。

决定刚出来、三个月还没过,或者已经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决定,权利还在争。这个阶段不要把侵权案当成已经终局,也不要口头说「专利没了,我们认赔」。做 专利无效宣告 和民事案的衔接,先把决定书交进卷宗,再谈停不停。

法律依据:无效效力、三个月窗口、民事案停不停

现行《专利法》(2020 年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里,和「决定出来后还能不能告」直接相关、条号可以核对的是这些:

  • 第四十五条: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无效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通知双方,宣告无效的决定要登记和公告。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务里这类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一审通常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原则上没有追溯力。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不返还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侵权案审到一半、对方去提了无效,民事法院停不停,专利法正文没有写成一张时间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 年修正)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写的是这套做法: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无效事由、被告现有技术抗辩证据足够、无效理由明显不充分,或者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可以不中止。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答辩期届满后才提无效的,一般不应当中止,除非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
  •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已经过无效审查维持的:被告在答辩期内提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这些是司法解释的原文口径,不是第四十六条的展开。中止只是侵权案先挂起,等无效决定;不等于已经判了侵不侵权。

决定出来以后,民事案怎么收口,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 号,2020 年修正)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该无效决定后来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从该裁判送达之日起计算。

这里要分清两句话。裁定驳回起诉,是这件民事案先关掉,以后行政判决把决定撤了,还可以另立一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既判力更强,不是同一扇门。解释二第二条写的是「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写成「必须等行政诉讼打完才能动」,也没有保证驳回之后一定还能再告赢。

证据清单:决定、窗口和民事案号分开订

材料按用途分开放。不要把无效决定、产品照片和进货发票揉成一袋,让法院自己猜你主张的是停案、换项还是继续比。

第一摞,决定本身:

  •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全文:主文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还是维持;维持或无效的是第几项。
  • 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当前法律状态查询页。决定作出和已经登记公告,不是同一天的事,两张都要留。
  • 部分无效的,还要当下仍有效的权利要求文本。还按授权公告当天的全文去告,会对错对象。

第二摞,三个月窗口:

  • 决定送达回证、电子送达记录或信封,用来固定「收到通知日」。
  • 有没有在三个月内起诉、行政案号、立案通知。只口头说「我们要去告决定」,民事案那头通常不当作已经救济。

第三摞,侵权案这一头:

  • 民事案号、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编号、有没有已经裁定中止。
  • 被指认产品或方法的型号,方便部分无效后重新比对。对照表怎么填,回到认定页看,这里只把决定和案号对上。
  • 被告侧若在答辩期提无效,把受理通知交进民事卷,中止申请才有附着点;答辩期过了再提,法院可以不中止。答辩期先核送达日和被告栏,见 被起诉成专利侵权被告怎么办

网页截图能说明你看见过一份摘要,通常撑不住「哪一天收到决定」「主张的是哪一项」。东西还在产、决定书还在邮箱里,先别为了「看起来认错」把决定原文和主张项清掉。缺的材料可以依法调取,不能事后编一份送达日期,也不能改决定主文。

常见误区

误区一:无效决定一出,侵权案自动销案。 民事案不会自己停。要把决定书交进去,由法院决定是中止、裁定驳回起诉,还是认为仍可继续审。没交材料,口头说专利没了,卷宗上还是旧主张。

误区二:证书还在,就能接着告。 第四十七条写的是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证书是历史授权证明,替代不了今天的法律状态。全部无效且决定已公告,还按旧项起诉,权利这一侧先站不住。

误区三:部分无效等于整件专利没了,或者等于保护范围完全没变。 被砍掉的是决定里写明的项。剩下的项还在,就要拿剩下的项再看产品对不对得上;对不上,不要拿已经无效的宽项继续主张。

误区四:三个月行政诉讼一立,专利就一定还有效;或者反过来,只要决定出来,行政诉讼期间也当成已经没了。 两边都可能说错。民事法院可以按解释二第二条先驳回起诉;行政判决若后来撤销决定,权利人还可以另行起诉,时效从行政判决送达日起算。窗口期不要在微信里先认「专利没了」或「专利稳了」。

误区五:判决已经执行完,后来专利被无效,钱一定能要回来。 第四十七条原则上对已执行的判决、调解书没有追溯力。恶意造成损失、不返还明显不公平,才另说。不要把「视为自始不存在」理解成所有已经给过的钱都自动退。

决定落到手上,先交哪一头、先停哪一步

先固定决定书、收到日、民事案号和主张的权利要求编号。不要先对外说「我们认赔」或「对方没权了」,也不要按对方数字把后续实施一笔勾掉。

然后只对四件事:

  • 主文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还是维持。全部无效,主张项没了,侵权案这一头评估撤诉或等法院驳回起诉,不要再按旧项补证据。
  • 部分无效,列出还在的项,重新看产品对不对得上。对不上就停;对得上,把主张项改到还在的那些,不要夹带已经无效的项。
  • 三个月还在不在、有没有已经立行政案。还在争的,把行政立案材料同步交到民事案,避免一边在打决定、一边民事案按旧文本往下判。
  • 民事案处在立案前、审理中、已中止还是已执行。已执行的,先读第四十七条,不要默认能把执行款全追回。

被告侧把无效当另一根轴来用,和庭上先用权、现有技术不是同一摞材料,见 被诉专利侵权有哪些抗辩理由。无效周期长,替代不了本案里先把对不上说清楚。平台限时下架和法院应诉也不是同一套材料,专利诉讼这一侧,决定和中止申请要写进卷宗,不能只发在店铺后台。

权利人若决定还没生效、主张项还在,可以继续准备比对;但不要在窗口期把保护范围说成「和授权当天一模一样」。主张项变了,诉请和比对都要跟着改。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下面几种情况,自己按一份决定摘要在微信里认赔、撤诉或继续按旧项追加诉请,后面很难改口:

  • 侵权案还在审,无效决定刚送达,三个月窗口和答辩期叠在一起。
  • 部分无效后独立权利要求已经改过,有人还拿授权当天的全文在谈赔偿。
  • 一审判了、已经执行,后来专利被全部无效,有人要退钱或要再审。
  • 行政起诉和民事中止要不要同时走,材料不能用乱。

律师是帮你读决定主文、卡收到日、判断民事案该中止、驳回起诉还是换一项再比,不是保证中止一定准、行政诉讼一定撤销决定,或另行起诉一定能要到钱。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也可联系 陶然律师,把决定书、送达记录、民事案号和目前主张的权利要求对一下,看现在该停、该换项,还是该把三个月窗口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