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成为专利侵权人,先看谁为生产经营目的去造、去卖、去用。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是三种人,不是三种货。货对不上权利要求,三种人都定不了这件专利;对上了,工厂、经销商、把机器装进车间的使用方,都可以各自成为侵权人,责任还不一样。

产品或方法到底对不对得上,先看 专利侵权怎么认定。被点名的到底是哪家公司、哪一款货,见 公司和产品各查什么。下面只讲:帽子怎么戴到人头上,三种人各管哪一层。

先认三顶帽子,不要写成一句「我们经手过」

函件、平台转通知或起诉状里,常把工厂、店铺、车间写进同一段被告。排查 专利风险 这一侧,第一件事不是认或不认,而是给自己戴哪一顶帽子。一顶帽子只问一种角色:

  • 制造者: 为生产经营目的,把落入保护范围的产品生产出来的那个人。看谁开了模具、谁上了产线、谁把成品入了库。贴牌、代工、改个型号再出货,仍可能是制造者,不因为包装上印的是别人的牌子就换帽子。委托别人开模、自己下单收货,也可能和代工厂一起被认成制造这一侧,不能只看车间在谁厂区。
  • 销售者: 为生产经营目的,把这款货交出去、收了钱,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作出「这款可以卖」的那个人。看订单、发票、出库、店铺主体和报价是谁出的。进货再卖、经销、直播成交,都不要求你会做这款货。货不是你造的,挡不住这顶帽子。
  • 使用者: 为生产经营目的,把这件产品真正用起来的那个人——当设备、当零部件、当工艺投入。看谁把机器装进车间、谁按班次在开、谁把这件东西写进自己的产线。个人买回家自用,通常过不了「生产经营目的」,戴不上这顶帽子。样品锁在样品室、未拆封,也撑不住「在用」。

三顶帽子可以叠戴。工厂既造又卖,两顶都要填;经销商通常先看销售者;把买来的设备装进自家产线,先看使用者。许诺销售、进口是另外两类动作,动作怎么划边见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怎么分,这里只问:动作落到谁头上。上架、报价这一侧,人往往还是销售者这顶帽子,不要另发明第四种人。

外观设计在第十一条里没有把「使用」写成实施行为。外观案里不要给车间操作工、把门店展示机开着的人,直接扣上「使用者即侵权人」。外观要找的是谁在造、谁在上架、谁在卖。发明和实用新型才单独认使用者。

法律依据:第十一条认人靠实施,第七十七条只管赔不赔

现行《专利法》(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里,和「谁会成为专利侵权人」直接相关的是这些:

  • 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覆盖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覆盖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条文里没有单独列出「使用」。三种人不是法条里的职称表,是把这几类实施落到人头上:谁制造,谁就是制造者;谁销售或许诺销售,谁就是销售者;谁为生产经营去使用,谁就是使用者。第十一条没有写「只有工厂才是侵权人」,也没有写「货是别人做的,卖的人就不是」。
  • 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只覆盖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覆盖制造;免掉的是赔偿,不是「你不是侵权人」。进货凭证齐,通常也过不了「可以继续卖、继续用」这一关。
  • 第六十四条: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用来解释;外观设计以图片或照片中的设计为准。帽子戴对人之前,先问被指认的那一款落不落入。对不上,三种人都定不了这件专利,不要先在帽子上认一笔。

所以「我们只是卖 / 只是用」不能直接改写成「我们不是专利侵权人」。销售者、使用者仍可能被抓住;第七十七条最多走到不赔钱。制造者连这条免赔路径都没有,不要拿进货发票去挡开模和产线。

母子公司算不算同一个人、品牌方委托代工时谁是制造者、店铺运营者和营业执照主体不一致时告谁,第十一条没有写成一张名单。法院通常看谁实际制造、谁下单、谁上架、谁把设备装进车间,这是审判里的判断思路,不是第十一条的原文。第十一条只写了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没有写「集团被点名则全集团都是侵权人」,也没有写「改个公司名就换了一个人」。

方法专利认的是谁在按步骤用,制造方法还可能抓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谁用、被谁卖。外壳接近填不满「谁是方法的使用者」,不要和产品三种人共用一张帽子表。

证据清单:认人三摞,不要和认货混装

材料按帽子分开放。不要把营业执照、全厂图纸和所有店铺后台揉成一袋,让对方或法院自己去猜你到底是造的、卖的还是在用。

认制造者这一摞: 被指认型号对应的模具、夹具、产线记录、入库单、代工合同、包装印刷稿、下单收货的委托加工合同。仓库里有货,只能说明曾经到过仓,还要看是谁生产的。品牌公司没有车间,但合同上是自己定规格、自己收成品,这一摞也要单独收,不要默认写成「我们只是销售者」。

认销售者这一摞: 订单、合同、发票、出库单、物流面单、收款记录、店铺主体和上架记录、报价单。对得上时间段、型号和是谁的名义在卖,比口头说「卖得不多」有用。销量大小影响后面怎么算账,不决定这顶帽子戴不戴。

认使用者这一摞: 设备台账、领用单、安装验收、产线照片、维修记录、把这件产品当零部件或工艺投入的工单。看的是有没有为生产经营真正用起来,不是看有没有卖出去。个人购买凭证、家用说明书,通常撑不住这顶帽子;装上机、开起来、按班次在跑,就要单独标。

只是销售者或使用者、准备走第七十七条时,进货合同、发票、物流、供应商信息另放一摞,不要和制造图纸混装。能打哪几张牌、合法来源收哪一袋,见 被诉专利侵权有哪些抗辩理由。本页只强调:那一摞管的是赔不赔,改不了「你是不是销售者或使用者」。

东西还在产、还在售、还在用,先别为了「看起来配合」把开模单、订单和设备台账清掉。通知原文、被点名的公司和被指认的款号先原样留下。缺的材料可以依法调取,不能事后补一套角色说明或倒签一版代工合同。

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有工厂才是专利侵权人,卖的、用的都没事。 第十一条把制造、销售、使用并列写上。经销商、电商店铺、把设备装进车间的使用方,都可以各自成为侵权人。货是供应商做的,挡不住销售者这顶帽子。

误区二:有进货发票,就等于不是侵权人。 第七十七条常见只影响赔偿。停止销售、停止使用仍可能被要求。进货单不能改写成「没有实施」,更不能给制造者用。

误区三:我们只是品牌方 / 只是代工厂 / 只是店铺,所以一定戴不上帽子。 品牌方可能构成销售或通过他人制造;代工厂可能构成制造;店铺可能构成销售。角色按合同和实施痕迹认,不能按口头分工认。

误区四:车间一直开着,外观专利就把操作工、门店店员写成使用者。 外观在第十一条里没有把「使用」写成实施行为。外观案要找制造者和销售者,不要把「一直在用」直接写成外观侵权人。

误区五:先改公司名、换店铺主体,侵权人就换了一个。 已经发生的制造、销售、使用,不因后来换招牌而消失。改名、注销、把货转到关联店,还可能被看成转移财产或继续实施,不要当自救方案。

误区六:函件写了集团名,全集团每个人都是侵权人。 被点的是哪家主体、谁真正实施,要分开对。主动把没实施的子公司、股东个人送上去,等于自己扩人。

点了人之后,先填哪一顶帽子

收到平台转通知、函件或起诉状,先别在微信里写「我们侵权了,愿意赔」,也别按对方报的人数认。只做四步:把原文、专利号、被点名的公司全称和被指认的款号留下;产品对不对得上先回到授权文本;对上了,再在纸上标「制造者 / 销售者 / 使用者」三列;一列只填一个主体做过的事。

对不上范围,这一步不要用「其实我们只是卖」去挡,先把实物和链接固定住。对上了,再看自己是开了模、出了单,还是把机器装进了车间。三列都糊着就回,后面很难把「我们是侵权人」改回「只是销售者、而且有合法来源」。

被告应诉 准备时,也按这三列收材料:代工厂要产线和入库,店铺要订单和上架记录,使用方要设备台账,两头都沾的不要合成一份「情况说明」。特征多、结构拆不开,要另做比对,不能拿这篇当鉴定意见。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下面几种情况,自己按「我们只是卖货」「只是用过」或「集团被点了所以全认」下结论,后面很难改口:

  • 对方把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写成一句,没有指出哪一种人、哪一段时间、哪一个型号。
  • 工厂、经销商、店铺、使用车间不是同一家,分不清模具在谁手里、单子是谁出的、设备装在谁名下。
  • 进货凭证看起来齐,但对方同时主张停止和赔偿,分不清合法来源能挡哪一层、挡不挡「你是不是侵权人」。
  • 同一款货既被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又夹了一件外观,两类专利能抓的人并不完全一样——外观通常抓不到「使用者」这一顶。
  • 品牌方、代工厂、店铺运营者三家合同交叉,谁在制造、谁在销售,口头分工和书面约定对不上。

律师是帮你分开填「谁戴哪一顶帽子」,不是保证「只卖不产能免责」,也不是保证「合法来源一定不赔」。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也可联系 陶然律师,把专利号、被点名的公司和被指认型号,连同产线、订单或设备台账对一下,看现在是制造者、销售者还是使用者没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