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观侵没侵,先把授权图里看得见的设计特征摊开,再问普通人第一眼整件视觉效果有没有实质性差异。特征是拿来喂进整件观察的,不是一项一项打分再平均,也不是抓住一处像就定。

对方这件中国专利稳不稳、你是不是实施人,先看 专利侵权怎么认定。整件怎么摆、设计要点放哪一步,见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判断。下面只回答:设计特征怎么摊,整体视觉怎么收口,两栏不要叠成一句「长得像」。

先摊特征,再收口到整件第一眼

函件或投诉里常写「产品外观高度相似」「设计特征基本相同」。桌上先摊开专利号,确认对方拿的是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样子,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组合。它不保护内部怎么转、好不好用、零件怎么接。证书上其实是实用新型,要比权利要求里的结构,不是这一页的尺子。

专利侵权比对 时,外观这一侧其实是两栏,顺序不能倒:

  • 设计特征是原料。 从授权图片或照片里,把普通人正常使用时看得见的样子拆开记:轮廓怎么走、分块怎么切、图案落在哪、色彩组合有没有被简要说明带上、授权的是整件还是某一块局部。简要说明写了设计要点的,那一块要单独标出来,但仍是特征清单里的一项,不是另一套判决。
  • 整体视觉是收口。 特征摊完,站在会买这个品类的普通人位置,把授权图和被指认产品摆在一起,问第一眼会不会当成同一款,或只是换了皮的同一套设计。整体视觉没有差异,才往相同上靠;没有实质性差异,才往近似上靠。
  • 不是打分表。 不要把倒角、开孔、装饰条各打 10 分再平均。也不要抓住最像的一项,其余面不管。一项像、整件轮廓和图案已经拉开,常常还到不了近似;几项都改过一点、把这件设计和常见货分开的那些点还在,整件观感仍可能近。

相同或近似还要落在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上。种类按用途来认。杯子去套椅子,后面的特征对照没有落点。授权的是局部外观,只对那一块局部:不要把整机其他面硬塞进保护范围,也不要用「整机还有别的装饰」把已经对上的那一块局部抹掉。

法律依据:图片为准,特征喂进整体视觉

现行《专利法》(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里,和「产品外观怎么认、特征和整体视觉怎么放」直接相关的是这些:

  • 第二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的是样子,可以是整件,也可以是局部。
  • 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没有单独列出「使用」。买回家自己用一件,和工厂按这个外观开模量产,不是一回事。
  • 第六十四条: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图片或照片。第六十四条没有把「设计特征」「整体视觉」写成法条原文,不要把裁判思路抄进这一条。
  • 第六十六条:外观设计打侵权时,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评价报告看的是权利稳不稳,不是代替特征对照,更不是一张整体视觉评分表。

法院怎么把特征收口到整件,写在司法解释里,不是第六十四条多出来的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里,和这一步直接相关的是这些:第八条,相同或近似要落在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上,才谈得上落入保护范围;第九条,产品种类按用途来认,可以看简要说明、分类、功能和实际销售使用情况;第十条,判断主体是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他通常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授权设计和被指认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作综合判断。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的材料、内部结构,通常不予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那些特征,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认定为相同;无实质性差异,认定为近似。

所以解释第十一条这一侧,特征是用来综合判断的材料,结论写在整体视觉上。相同不是「特征对上了七成」,近似也不是「有三项一样」。功能决定的形状、看不见的内部结构、对观感没有影响的材料,通常先从主战场拿出去,再问剩下的那些特征,会不会让普通人第一眼仍觉得是同一路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十四条还写了设计空间:空间较大时,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较小区别;空间较小时,较小区别更容易被注意到。设计空间用来校正「普通人会把哪一层特征差看成不一样」,不能单独拿来替换整件观察,更不能理解成「特征改了几处就一定不侵」。

证据清单:特征一摞,不进主战场的另记

材料按「拿来喂整体视觉的特征」和「这些特征其实不该进主战场」分开放。不要只留最像的一张局部特写。

用来摊设计特征的:

  • 授权图片或照片(各视图)、简要说明原文、当前法律状态和权利人。授权的是局部外观,只圈那一块。
  • 被指认产品的实物多角度、店铺主图、详情页,时间和网址一起留。正常使用时看得见的面要齐,底面、接口另标,不要混进主视野。
  • 产品名称、用途、销售类目,用来判断种类相不相近。
  • 一项对一项的特征对照:轮廓、分块、图案位置、色彩组合、局部外观各落在哪。改过的是颜色、圆角,还是把区别特征整块换掉。简要说明写了要点的,同一位置还在不在,单独标一格。

用来说明哪些特征不该主导整体视觉的:

  • 哪些形状是功能决定的,比如必须做成圆的才能转、必须留孔才能散热。功能特征即使两边都有,通常不能单独把整件拉成近似。
  • 材料、内部结构、拆开才看见的卡口。对整体视觉没有影响的,先拿出去,不要和正面轮廓揉成一袋。
  • 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同类设计,用来标出哪些是惯常造型、哪些才是这件专利真正区别开的点。两边都接近一套老造型,不等于接近了对方的专利。

网页截图能证明页面曾经在,通常撑不住「这项特征不在」或「整件已经拉开」。东西还在卖,先别为了「看起来诚恳」把链接、开模图和库存记录清掉。

常见误区

误区一:设计特征对上几项,就等于整体视觉相同或近似。 特征是原料。对上几项之后,还要问普通人第一眼整件像不像。一项一项打勾再计数,不是这一套尺子。

误区二:只比最像的那一项,其余面不管。 最像的局部可以加重权重,尤其是简要说明里的要点;但它仍要放回整件里看。局部像、整件轮廓和图案已经拉开,常常定不了。

误区三:换了颜色、倒了圆角,特征就已经全部换掉。 授权视图是线条图、简要说明没要求保护色彩,换色常常改变不了整体观感。改的是惯常倒角,区别特征还在,整件仍可能近。

误区四:内部结构和卡尺公差也算设计特征。 外观比的是样子。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以及对整体视觉没有影响的材料、内部结构,通常不予考虑。只有拆开、量公差才看得出的差,进不了一般消费者的主战场。

误区五:设计空间大,特征差一点就一定不侵;设计空间小,差一点就一定侵。 设计空间只校正普通人会注意到哪一层差别,不能单独替换整件观察。

误区六:自己也有外观证书,特征对上也不算。 自己另获授权,解决不了「被指认产品和对方那件外观整件像不像」。两件外观能不能并存,是授权和无效那一侧的事,不是这一页的收口。

误区七:把特征对照表直接写成鉴定结论。 对照表只能写到:哪些特征对上、哪些已经换掉、哪些不该进主战场、整件第一眼像不像还看材料。这一页不替代鉴定。

收到通知后,先填两栏再决定回不回

收到平台转通知、函件或起诉状,先别在聊天里写「我们外观一样」或「我们改过特征所以没事」。店铺被点名外观投诉时,工单怎么留、声明交不交,见 被投诉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办。这一步只做五件小事:

  • 把原文、专利号、被指认型号和当时的图留下来。
  • 打开授权图片或照片,按看得见的面把设计特征摊成一栏,不要先写结论。
  • 同一位置,被指认产品还在不在、改了什么,写在对面一栏。功能件、内部结构、惯常造型另标记,不要混进主栏。
  • 两栏填完,再问整件第一眼:相同、近似,还是已经有实质性差异。这一句不要写在特征计数后面。
  • 还在卖的链接可以先暂停出货,不等于已经认。认定之后外观怎么赔,见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赔,本页不把对档再写一遍。

两栏都糊着就回,后面很难把「我们侵权了」改回「对上的只是功能孔」或「整件已经拉开」。特征多、设计空间有争议,要另做比对或鉴定,不能拿这篇当鉴定意见。

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下面几种情况,自己按「改过几处特征」「只是换了色」下结论,后面很难改口:

  • 对方给的对照表只圈了最像的一项,没有整件各视图。
  • 简要说明写了设计要点,你改的是颜色或圆角,要点位置还在。
  • 授权的是局部外观,双方在争「该比那一块还是比整机」。
  • 功能件、惯常造型和区别特征搅在同一张图里,分不清哪些不该进主战场。
  • 已经收到平台限时下架、行政约谈或起诉状,特征和整体视觉要一起做。

律师是帮你把「特征原料」和「整件收口」分开填,不是保证「改过特征一定不侵」,也不是保证「对上几项就一定能定」。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也可联系 陶然律师,把专利号、授权图各视图和被指认产品的多面照片对一下,看现在卡在特征还没摊清,还是整件第一眼还没说清。